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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之争

发布日期:2016-09-20    作者:刘丰律师
遗嘱之争
 
林大伯去世后,他的再婚老伴王大娘一直居住在他生前留下的房子里,眼看着村里要拆迁,林大伯的弟弟突然对王大娘讲,这处房屋林大伯在生前留下遗嘱留给侄子林某,并拿出了公证遗嘱一份。王大娘面对突如其来的消息一时难以接受,她自然怀疑起遗嘱是否真实。
经过家人再三商量,认为遗嘱是伪造的,存在多处疑点,并不是林大伯生前真实的意思,王大娘决定?通过诉讼解决。
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均判决遗嘱是有效的,王大娘均以败诉告终。现在王大娘又提起了再审程序。
案件争议的焦点为:1、公证遗嘱是否有效?2、侄子林某未对争议房屋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是否视为其放弃该遗产?
林某的代理人刘丰律师辩称:1、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非经法定公证程序, 得撤销、变更公证证明。本案中虽然王大娘一直认为公证遗嘱存在瑕疵疑点,但均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无效,也未经过法定公证的程序撤销该遗嘱,因此此份遗嘱系有效遗嘱;2、《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何种方式向何人作出,因此,林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公证处领取遗嘱的事实可以作为其知道并接受遗赠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经过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最终判决维持二审民事判决,同时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林某与王大娘历时两年多的遗嘱之争终于尘埃落地,林大伯的遗愿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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