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阴阳合同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6-09-2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连甜恬诉称:2012年3月7日,经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居间介绍,原告与被告达成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030号房屋的意向,并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协议,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三万元定金。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一百三十八万元,首付款五十五元。2012年3月12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向被告支付了五十二万元。2012年7月6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给原告《批贷函》。原告于2012年7月6日通知了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通知被告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了。被告拒绝过户,给出的理由是必须先收到公积金给批的85万才给过户。但是这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流程。现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屠红狼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要求合法地履行这个交易,双方的买卖行为我认可,但是整个过程要合法,双方存在阴阳合同避税的行为,只要网签合同和原合同一致,我就同意过户。我们的交易是一百三十八万,网签合同是一百零七万,我认为这个不合法。
二、审理查明
被告屠红狼系北京市某小区030号的所有人。2012年3月7日,原告连甜恬与被告屠红狼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屠红狼将030号房屋卖给了原告连甜恬,房屋总价款一百三十八万元。签订上述合同的当天,双方还与居间人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买卖定金协议书》、《补充协议》,并由原告连甜恬交付给被告屠红狼定金三万元。双方约定,首付款五十五万元。2012年3月12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向被告支付了五十二万元。2012年7月1日,被告屠红狼为原告出具了《首付款收款证明》,原告屠红狼与被告连甜恬、王剑办理了网签。
庭审中,被告屠红狼称,在2012年7月1日办理网签的时候其发现网签价格为一百零七万元并提出了异议,后来原告另行给付被告两万元,最终被告屠红狼同意签字。后屠红狼以上述网签合同不合法为由拒绝履行相关过户义务。
三、判决如下:
被告屠红狼继续履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配合原告连甜恬、王剑办理过户手续。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2012年3月7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与网签合同就房屋价款的约定存在出入,应当以双方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为准。双方2012年3月7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得到部分履行,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上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对于合同中的房屋价款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可另行解决。
如上所述,原、被告之间于2012年3月7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屠红狼已经收取原告交付的首付款,应当依照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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