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保险案例 >> 查看资料

高XX与殷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9-21    作者:110网律师
高XX与殷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临兰民初字第6713号原告高子硕,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高岩,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房兆丽,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长彬,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龙刚,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代表人李连亮。委托代理人杨伟,女,1980年7月24日生。原告高子硕与被告殷长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会芳的代理人房兆丽,被告殷长彬的代理人徐龙刚,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子硕诉称,2013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殷长彬驾驶车牌号鲁Q×××××的别克牌小型汽车,在兰山区临西八路与水安路交汇张王庄村内路段倒车时与原告高子硕相撞,致原告高子硕受伤。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做出的临公交直二认字(2013)第2013102327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认定被告殷长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高子硕承担事故无责任。被告殷长彬驾驶的车辆为其本人所有,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交强险的有效时间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1247.71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殷长彬辩称,事故发生属实,但是事故发生时,原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也应当在其相应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6484元。原告主张数额过高,被告愿意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我方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殷长彬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原告诉求数额过高,待原告举证后,再行发表相关质证意见。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殷长彬驾驶鲁Q×××××号小型汽车,在临西八路与水安路交汇张王庄村内路段倒车时,与原告高子硕相撞,致原告高子硕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经现场勘查,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临公交直二认字(2013)第2013102327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殷长彬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高子硕无事故责任。原告高子硕受伤后在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共计支出住院、门诊医疗费23029.87元,另支出病历复印费23.5元。被告殷长彬为原告高子硕垫付医疗费共计16484元,原告对此无异议,但表示该费用不在其起诉范围内。原告高子硕住院期间由其母亲范喜春护理。庭审中,原告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加盖房产局公章)一份,证明原告为城镇户口。被告保险公司、殷长彬对该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从入住时间到原告发生事故时原告在城镇居住不满一年,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经高岩(原告高子硕之父)委托,临沂河东区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高子硕的伤残情况、医疗陪护时间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了鉴定,该所于2013年12月2日出具河东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087号“关于对高子硕伤残程度等事项的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1、根据被鉴定人提供伤后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所检验所见,被鉴定人的损伤为:肺挫伤,右肱骨上端隔着,右锁骨骨折,额骨骨折,额部皮肤挫裂伤伴缺损,其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2、被鉴定人外伤致面部疤痕形成约6c㎡并颅骨外露,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4.10.2.o条之规定,其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3、被鉴定人住院期间、出院后康复治疗期间及随诊复查、二期手术住院期间均需他人陪护,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第10.2.1、10.2.4条及B.5之规定,建议其医疗陪护时间为120天。4、被鉴定人外伤性面部疤痕并颅骨外露,择期需行整容修护治疗,参照临沂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494737号),预计治疗费用约需肆万元左右。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高子硕之损伤,根据上述检验结果、提供病史资料、分析说明,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其医疗陪护时间为120天;疤痕整容费用约需肆万元左右。原告支出鉴定费800元。被告殷长彬对该鉴定结论中的后续治疗费有异议,鉴定数额过高,认为应当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且是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并不是医疗机构作出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不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保险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预交鉴定费1000元。经我院委托,临沂沂蒙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高子硕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该所于2014年4月10日出具沂蒙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019号“关于对高子硕伤残评定事项的鉴定意见”,分析说明:1、根据以上检验和阅片所见结合病历记载的情况被鉴定人系额部皮肤挫裂伤缺损、肺挫伤、右肱骨近段骨折、右锁骨骨折、额骨骨折,以上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2、被鉴定人面部损伤致疤痕形成已达6c㎡以上,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10.2.o条之规定,其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高子硕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高子硕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但认为应有相应的护理天数。被告保险公司及被告殷长彬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认为通过该鉴定足以表明不存在后续治疗费用。另查明,肇事鲁Q×××××的小型汽车登记所有人及实际车主均系被告殷长彬。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并经庭审调查所证实,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殷长彬驾驶小型汽车,在临西八路与水安路交汇张王庄村内路段倒车时,与原告高子硕相撞,致原告高子硕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证,原告高子硕及被告保险公司对此均无异议,被告殷长彬对该交通事故事实发生无异议,但认为原告高子硕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对该事故存在过错。本院认为,被告殷长彬无证据证实原告高子硕的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形成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及责任予以确认。肇事鲁Q×××××的小型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人身损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负有向原告直接赔偿的义务,不足部分由被告殷长彬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均有相应证据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在城镇生活居住满一年以上,故本院对其主张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原告因该交通事故导致面部疤痕并颅骨外露,择期需行整容修护治疗,该费用系必然发生,为减少讼累,本院可一并审理,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殷长彬认为原告不存在后续治疗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高子硕因交通事故受伤支出的医疗费23053.37元、应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8元/天×16天=128元、后续治疗费40000元,共计63181.3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由被告殷长彬赔偿53181.37元(已支付16484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子硕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得的伤残赔偿金51510元、精神抚慰金1200元、护理费70.56元/天×120天=8467.2元、交通费500元,计61677.2元;三、被告殷长彬赔偿原告高子硕因交通事故支出的鉴定费800元、病历复印费23.5元,计823.5元;四、驳回原告高子硕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至三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52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计3545元,由被告殷长彬负担。重新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连瑞审判员  王丽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员张俊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吴郑伟律师
福建泉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相关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