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无证驾驶父车辆出事故 保险公司赔付可追偿
发布日期:2016-09-22 作者:110网律师
2015年8月15日,汪某驾驶轿车在市区华阳路段超车时,与相对方向黄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汪某承担全责,黄某不担责。后黄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汪某与汪某某系父子关系,汪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涉案轿车为汪某某所有,汪某、汪某某各持一把该车钥匙。该轿车在原告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23000元。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内赔偿原告95400元。后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支付给黄某,但汪某及汪某某一直未偿还该款项,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95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汪某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驾驶证,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依法要求其偿还交通事故赔付款。对保险公司的合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支持。汪某某为涉案轿车实际所有人,明知汪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其中一把车辆钥匙交给汪某,放任汪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客观上增大了机动车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其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故汪某、汪某某应当连带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95400元。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