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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发布日期:2016-09-23    作者:陈裕琪律师
[基本案情]原告:某家具有限公司被告:某管理有限公司  原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而被告也确认收到了货物。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合同定金及进度款296000元,但是被告以家具台面衔接处高低不平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尾款144000元。
[案件结果]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的要求,原告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修理义务。
[律师点评及相应法规]  原告已经交付了货物,并且被告也确认收到了购销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合同尾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原告也应该对产品质量负责,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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