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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划分

发布日期:2009-0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包括:

  第一,民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所谓国家强制性,是指民事责任的承担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在民事行为中,一旦违法或是违约,就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将会由国家强制执行。

  第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民事义务。只有违反了特定的民事义务,才会产生民事责任的问题,如果没有义务,即使产生了责任,也不应由其承担。简而言之,有义务才会有责任,无义务则无责任。

  第三,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主,以非财产性责任为辅。即民事责任的承担大多是财产性的,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等。当然也有非财产性的,如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等。

  第四,民事责任是一种补偿性责任。一般而言,民事责任是对受害方因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补偿,其根本属性是补偿性。

  第五,民事责任是相对性的责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一种违约行为可能造成多种损害后果,从而使违约行为带来的违约后果也是多样的,但是违约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且只能在合同当事人间发生。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从合同责任的功能来看,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法律责令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其重要的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受损失及时得到恢复或补救,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4)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如果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则此种约定无效。

  二、侵权责任的特征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特征:

  (1)侵权责任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就承担的责任。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才是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的对象是绝对权。也即只要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都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者。

  (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如果侵权行为是无意识的,则不会产生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界限

  我们在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时,主要是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确定所违反的义务是属于法定的、对世的一般注意义务,还是约定的、针对特定人的注意义务。违反前者构成违约责任,违反后者构成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以上所列举的都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上述法律条文即是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

  第四,诉讼时效不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在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往往为一年。

  第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

  第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不同。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

  第六,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而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四、结束语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规定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在与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接轨方面大大前进了一步,并且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其内容也更加全面。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一些相同之处,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是民事责任体系中的具体分类,两种责任相互独立,互相区别,但又有一定的联系,某些情况下还会发生竟合的问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为保护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的形成的履行利益、固有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对这两种民事责任作本质上的认识,合理划分二者的界限,有利于充分保护缔约当事人及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及资料: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施国明:《论违约责任》

  【3】王利明著: 《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徐杰,赵景文主编:《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5】李国光:《合同法解释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6】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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