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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借条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6-09-2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借款发生的日期—定要写清楚,最好精确到日,可以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人可随时主张返还,约定了还款日的,需在还款日届满时,方可要求返还。还款日届满仍未返还的,出借人应在两年内起诉,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那借条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借条诉讼时效
1、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2、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而在此,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任何限制。
(2) 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5)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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