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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造成人身损害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9-26    作者:110网律师
  来自武汉的王女士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每天乘坐地铁上下班,一日在某地铁站内的自动售卖机上购买了一瓶5元的饮料,不料这瓶饮料已经过了保质期三天时间。并不知情的王女士喝了该饮料,之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腹痛并伴有轻微呕吐现象,遂赶往医院就医,王女士认为虽然一瓶饮料的价值很小,但是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过期饮料如果被人饮用很有可能会造成人的身体不适,甚至出现更严重情况,因此想为自己讨个说法。

  本所律师为王女士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那么在消费者使用商品后出现了损害情况时怎么办呢?

  首先,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人身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主体为销售者,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那么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其次,使用商品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下赔偿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由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再者,经营者提供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时,除了民事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由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对经营者进行警告、罚款、甚至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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