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6-09-27 作者:陈裕琪律师
[基本案情及结果] 原告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至今。由于原被告长期在不同的地方工作生活,无法有效沟通及生活,被告也没有尽到赡养、抚养义务,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三、夫妻共同财产某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扣除按揭债务后房屋价值的一半,即411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被告被准予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且原告需要支付抚养费2200直至其满十八周岁。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应补偿原告实际购房首付及按揭款。
[律师点评及相关法规] 夫妻感情破裂,难以共同生活,可以协议离婚。当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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