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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合同引发的思考和法律确定

发布日期:2016-09-27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汪洋(又名汪杨),男,
被告王巍,男,
原告汪洋与被告王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洋与被告王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洋诉称,2008年起,中鼎纪元(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纪元公司”)因经营需要资金,向其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1年7月20日,年息为28%,被告王巍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借款已到期,中鼎纪元公司和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还款责任,故要求被告王巍履行保证责任,向其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
被告王巍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因其担保的中鼎纪元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其本人亦无力还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0日,中鼎纪元公司与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中鼎纪元公司预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80万元,期限自2008年1月20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借款年息为28%,;原告根据中鼎纪元公司的实际需要,分期提供借款;被告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的本金(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五年;协议到期、因中鼎纪元公司违约原告单独解除本协议或本协议未到期但原告提前收回借款时,中鼎纪元公司未按期向原告退还借款本金并支付收益的,每逾期一日,按原告借款本金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因本协议引发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7月3日通过转账向中鼎纪元公司提供借款1000000元、2010年2月4日通过山西兰花王莽岭旅游开发公司向中鼎纪元公司提供借款400000元、2010年2月10日通过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向中鼎纪元公司提供借款600000元。上述借款共计2000000元,中鼎纪元公司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其本金及利息。
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可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20%给付违约金,被告表示同意。
本院所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协议、收据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中鼎纪元公司及被告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该借款协议先后向中鼎纪元公司提供借款2000000元,中鼎纪元公司亦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该借款及其利息,在中鼎纪元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后,原告要求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被告承担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违约金的义务,于法不悖,应予以支持。被告王巍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鼎纪元公司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汪洋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其利息和违约金(从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约定的年利率28%计算,从2010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每日按借款本金1%的20%计算)。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 2016 年9月30日15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遵义海尔大道支行,帐号:0242 0014 0000 0044,备注:淘宝司法拍卖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状元路西侧2号住宅小区后续工程F-1型商住楼尾款。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被告王巍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王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将于2016年9月27日9时至2016年9月28日9时止(延时的除外)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状元路西侧2号住宅小区后续工程F-1型商住楼(建筑面积:488.99平方米)。
起拍价:4,180,855元,保证金:5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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