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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发布日期:2016-09-28    作者:宋鑫律师
一、基本案情
梁某是一名96年出生的初二学生。201153日,梁某与其朋友陈某(1995年出生)一起住宿在某酒店。陈某当时携带有K700克。陈某在接到一个电话后,把装有K粉的提包交给梁某,让梁某拿到停车场的摩托车上放好。梁某二话没说,拿了提包就出了房门。在过道上,随即被赶来的民警截获。
梁某与陈某归案后,梁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羁押。三个月后,两人被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二、主要问题
帮忙转移毒品的行为有没有与其它人构成贩卖的故意,从而构成共同犯罪?
三、辩护意见
梁某的家属委托了宋律师为梁某辩护,宋律师在查阅了全案的案卷材料后发现,梁某当初只是出于帮朋友忙,帮陈某拿提包去停车场的。陈某有过几次贩卖毒品的供述,但梁某均没有参与。
宋律师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1、 被告人梁某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自始至终都没有与陈某合谋贩卖毒品,案发
只是出于帮朋友忙的意图带走毒品,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梁某是错误的。
2、被告人梁某犯罪主观恶性较轻,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梁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是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梁某犯罪时只有16周岁,又是初犯,有悔罪表现,其社区表现也一直遵纪守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四、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但其帮陈某把毒品带走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应以转移毒品罪定罪处罚。
最终,法院采信宋律师罪轻的辩护意见,以转移毒品罪判决梁某有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梁某得以走出了看守所大门。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梁某事发时是清楚知道提包里装的是K粉,其多次跟公安供述也是表明其是知道毒品而带走的。由于其不清楚这样的行为的危害性而只是出于帮朋友忙,轻信了陈某作出了这样的行为。但两人只是经常在一起玩乐,梁某从来没有参与陈某的贩卖行为,双方没有合谋,显然认定为贩卖毒品的共犯是不恰当的。两人的口供有多处不符合,且有多位证人(吸毒人员)证明梁某没有贩卖行为。梁某的所在社区也作了调查,出具证明梁某一向品行良好。梁某所在的学校也出具了相关证明。
梁某法律意识不强,出于一时的义气而犯下了大错,这是值得少年朋友深思的。
附: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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