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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夫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发布日期:2016-09-28    作者:宋鑫律师
一、基本案情
周某夫妇在广州火车站站西路经营服装生意十多年。在2013年的打击假货活动执法中,由于被人举报,当年5月,公安机关在周某夫妇的档口及仓库查获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时,公安人员在档口执法时,只有女销售员在看档口,经电话联系,此时的周某在仓库整理货物,遂让其老婆黄某赶回档口。公安人员控制了黄某及女销售员,马上带回了派出所,另外有一批公安人员赶去仓库,将周某与另一男工人也控制到派出所。现场的货品由公安人员清点后将清单拿到派出所给周某签名确认数量。惊惶中的周某没细看就勿勿签名。
2013920日,广州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涉案金额巨大(赃物鉴定价值为五十多万)。
二、主要问题
查扣赃物的程序违法,该瑕疵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三、辩护要点
宋律师接受了周某家属委托。经多次会见周某并查阅案件材料。宋律师发现,本案在涉案金额中存在较大可疑之处。经认真细致的查阅周某的供述,周某的第一次供述笔录记载,周某是2013513日下午1530分被刑讯,直到1730结束,刑讯地点是某派出所。但现场的搜查笔录记载的搜查时间也是1530开始至1700结束,且搜查笔录上有当时周某的签名。
针对这两份笔录时间上的重合及周某的所处地点的矛盾,宋律师会见周某时,了解到搜查笔录是补签名的。这两份冲突的笔录说明了周某在搜查时间点并不在搜查现场的事实。另据周某陈述,其经营的服装有多个品牌,其中有大量的自己注册的品牌,但这次却被全部当作假货查扣。现场并没有认真清点并经周某在场核对。
针对本案中的瑕疵证据,宋律师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
四、法院判决
经过一个多月的审判,排队了部分非法证据,对涉案赃物仅认定为二十来万。最终本案以涉嫌金额较大来量刑,并结合周某的其它从轻情节。周某获刑八个月16天。在本案宣判后也即临近春节,周某最终在年二十八走出了看守所,可以回家跟孩子及父母团圆过年。此案也挽回了周某近三十多万的损失,周某对最终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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