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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6-09-28    作者:110网律师
HR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方面,用人单位常常提出的一个抗辩理由就是,认为该员工负责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事务,其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员工过错、原因所致,进而主张无需向该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对此抗辩理由,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是否能得到支持。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规定并未针对劳动者的身份或工作岗位进行区别对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特别限制,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所负的职责也无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所有劳动者,应当无差别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并不因劳动者所处岗位或所负职责而有所差别。                                            
二、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对于未签书面双倍工资有过错就因此而减轻或者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因劳动者原因而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此时因当及时书面通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不因为劳动者原因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责任。综上,免除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责任的情形仅限于用人单位于法定期限内,即实际用工一个月内书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三、负有劳动合同签订职责的劳动者不能代表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负有劳动合同签订职责的劳动者在与其他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法合同时是代表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行为。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就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工作时间等方面与其他员工进行协商,从而确定劳动合同条款。但该劳动者不能又代表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员工违背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愿,侵害单位权益。对于负有劳动合同签订职责的劳动者,其只是有权代表公司与其他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权代表公司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没有委派其他员工代表公司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用人单位于此时存在过错的,其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用人单位当中负责劳动事务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用人单位依然负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的职责包括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免责的理由,用人单位未与知这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与一般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并无二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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