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6-09-28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1月14日,原告苏州某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酒店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酒店将位于底层B-3单元商铺租给服装公司用于服装销售,租期从2013年1月15日开始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中另约定服装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2013年11月28日,上海某酒店发函给服装公司称酒店将重新规划,因此无法与原告续约,要求原告按时返还房屋。2014年1月10日,被告擅自将原告物品搬出商铺,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且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此后不久,被告将商铺租给了另外一家服装公司用于服装销售。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被告将商铺出租给另外一个服装公司的行为无效;(2)确认原告享受优先续租权;(3)被告返还其擅自扣押原告商铺内的物品;(4)被告赔偿原告2014年1-4月营业损失人民币1,085,670元。
被告辩称:(1)原告与被告曾签订2013年度租约,租约中写明原告不享有优先续租权。即使按照之前租约,原告亦须在租期届满前2个月提出续租事宜,但原告并未按此期限提出续租要求。(2)被告经过多次书面和口头的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原告依然不搬走,故被告将原告物品搬到仓库保管。(3)原告的营业损失是因原告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因此被告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商铺中搬走的物品返还予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所签《房屋租赁协议》及于2013年1月14日所签《租赁协议》均系双方据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及被告作为签约方均应恪守协议约定之义务。双方所签的最后一份租约系2013年1月14日《租赁协议》,该份租赁协议中约定原告并不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之优先续租权。针对原告前2项诉请,被告在与原告租期届满后系将系争商铺出租予被告,而被告经营范围系餐饮管理,故就经营内容而言,原告与被告并非同等条件。对于原告诉请之经营损失,鉴于原告就2013年1月14日《租赁协议》而言并不享有优先续租权,即使就2012年1月19日之《房屋租赁协议》亦已丧失优先续租权,由此,原告在租期届满后应当腾空并返还系争商铺,被告在要求腾空商铺未果情形下将原告物品移仓保管并无不当,原告现就被告该移仓行为而要求被告赔偿经营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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