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如何定性使用他人遗留在ATM机内银行卡取款的行为

发布日期:2016-09-28    作者:党鹏律师
      李某在银行ATM机上取钱后,突然有急事,匆忙离开,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中。王某去取款时发现该卡,查询下发现内有存款8000余元,王某分四次将存款取完。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王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信用卡诈骗罪。因为本案明显有别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 机上使用的情形,首先应明确该批复中“拾得”的含义,拾得的信用卡系暂时脱离他人占有的信用卡,或者说拾得者没有侵犯他人的占有而合法占有了信用卡,否则就不能叫拾得,而叫非法取得。也就是说,笔者的观点与《批复》并不冲突,批复也不存在任何矛盾之处。为什么王某在ATM机内“拾得”行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就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本案中,被害人王某取款后,因有急事而将银行卡遗留在ATM机内并离开。李某离开后,其遗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立即转为银行占有,而非成为脱离占有者的遗失物或遗忘物。王某直接使用他人遗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的行为系盗窃银行卡并使用的情形,而非拾得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的情形,因此,本案中王某应成立盗窃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牛彩红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郎海华律师
江西南昌市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3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