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欠债,配偶是否需要偿还
发布日期:2016-09-29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间,到期后王某拒不偿还,李某将王某及其配偶韩某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付息义务。
庭审情况:
韩某主张对其配偶借款事情不知情,在其借款期间夫妻双方已经分居,王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共同使用,不同意李某主张。
法律分析: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则对此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将其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则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法院判决:
如夫妻一方主张欠债为个人债务,需要进行充分举证。本案中韩某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最终判令王某韩某共同承担还款付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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