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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灭失、毁损,抵押权人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9-29    作者:蒋艳超律师
 问:朋友张某向我借了20万元,并提供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我朋友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还值5万元,后来保险公司赔偿我朋友7万元。我想问下,我和我朋友张某之间的汽车抵押的效力如何?对保险赔偿金7万元我要主张权利吗?

  答:您所陈述的问题涉及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汽车虽然被损坏,但是仍旧值5万元,其剩余的价值仍应用做抵押,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关系依然有效。汽车毁损的7万元赔偿金也应当用于担保张某对您的债务。因此您可以和尚您朋友协商用7万元赔偿金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存该7万元保险赔偿金。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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