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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客运汽车贵重物品不翼而飞能否找汽车公司索赔?

发布日期:2016-09-29    作者:蒋艳超律师
  问:我乘坐重庆到荣昌的客运汽车回家,随身将挎包放在了行李架上,挎包里有我刚购买的苹果6手机,发票还在身上能证明购买时间,当汽车到站下车时,我发现挎包里的手机不翼而飞,经过四处寻找未果,请问这种情况汽车公司有责任吗?

                                  重庆 张先生

  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是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据此,承运人对所运输的旅客有保护的义务,对所运输的货物有保管义务。虽然由于你粗心未看管好自己的财务有一定的责任,但汽车公司没能旅行好运输途中对货物的保管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汽车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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