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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 医院为新生儿肩瘫买单

发布日期:2016-10-09    作者:赵双剑律师
医疗事故鉴定 医院为新生儿肩瘫买单 来源: 作者:
  医疗事故鉴定 医院为新生儿肩瘫买单
  由于医务人员估计胎儿体重错误,未能为婴儿的出生提前选择正确、科学的方法,造成分娩时发生肩娩困难,造成婴儿左臂至今仍然不能正常活动。为此,婴儿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73万余元,而该医院在法院书面通知其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逾期不提。9月28日,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宾阳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宋儿经济损失8.7万余元,反诉被告宋儿负担未付给该医院的医疗费3026元中的1000元,由该医院自行负担。
2004年12月22日,曾母为了顺利产下胎儿,提前两个月到被告宾阳县某医院的产科住院保胎待产,直至2005年2月27日下午11时15分娩出原告宋儿。因被告某医院估计原告为胎儿成熟时的体重仅为3718克,而胎儿出生时的实际体重却为4650克,这一错误估算使其未能为胎儿的出生选择正确、科学的方法,从而造成了原告宋儿出生时发生肩娩困难,后经抢救才能娩出。第二天,曾母发现原告宋儿左臂没能正常运动,遂于上午9时30分将宋儿转至该医院新生儿科治疗,直至3月11日出院。经诊断:原告宋儿左臂从神经损伤、左锁骨青枝骨折、吸入性肺炎、轻度脑水肿等产伤。在原告未转至新生儿科之前,被告却未发现原告因肩难产而造成的损伤。
原告父母于2005年12月12日带原告至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继续治疗,被诊断为左肩瘫。在动手术后于同年12月20日出院,至今原告左臂仍不能正常活动。原告宋儿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73万余元。
法院依原告申请,于2006年4月18日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告宋儿左上肢损伤的伤残程度属于7级伤残。而被告在法院书面通知下却没有提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也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行为没有构成医疗事故。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宾阳县某医院就原告未付住院费用提出反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宋儿在医院产科住院费用是2026元,新生儿科治疗费用是1000元,两项合计3026元,原告至今未付。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医院医务人员错误估算原告产前的体重,导致其未能为原告的出生选择正确、科学的方法,造成了原告出生时左臂神经损伤、左锁骨青枝骨折,且被告当时也未能对原告的伤及时检查、治疗,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对造成原告的伤残,被告应承当全部责任;被告可向本院申请进行鉴定其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过错和过失,但被告在法院书面通知下却没有提出申请,也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被告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归还的3026元医疗费,因其中的2026元是原告在产科必须支出的费用,应由原告负责清偿,而其中的1000元,是因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损伤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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