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辱骂他人 被判侵犯名誉权赔偿千元
发布日期:2016-10-12 作者:110网律师
2016年初,隋某与丁某因客户买卖房屋问题产生矛盾,隋某到丁某处理论,丁某报警后,经民警协调,隋某离开。当日,丁某在微信朋友圈及房产中介微信群内发现微信名MM发表的微信,内容为:“大家注意,千万别再跟这个女人合作了,翘我们客户,翘我们房源,这样的人渣以后看谁还敢跟你们合作,违背良心办事,钱到你手里也不会有好下场的。”微信下面还附上了丁某的微信资料及头像。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隋某不承认微信号MM所发布的信息系其所为,但通过微信名MM发布信息所留电话号码与被告所使用电话号码一致的事实,双方又曾因客户产生矛盾纠纷,双方发生冲突的时间与微信发布涉案信息时间相近,应能够认定系隋某所为。隋某在朋友圈及微信群内发布涉及对丁某人格评价的信息,特别是使用“人渣”这样的词汇,致使丁某的社会评价遭受影响,精神上遭受压力及损害,应认定侵犯丁某的名誉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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