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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与司法公正

发布日期:2004-09-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刑事立案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纠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有力武器。它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共同构成刑事法律监督体系。刑诉法修改之前,由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权缺乏监督,导致一些地方立案侦查权力滥用,使一些犯罪分子消遥法外,受害群众告状无门,严重地败坏了执法机关和公安干警的形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就是监督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大力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要提高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认识,确立其在检察工作中的位置,明确其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维护司法公正迫切需要运用的一项法律监督权,这是因为:

    一、开展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具体体现。对侦查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从目前侦查机关的执法情况看总的来讲是好的,但由于受人情关系,利益驱动,警力不足和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主要表现在,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不立案侦查,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究,应予刑事处罚的,在人为因素影响下降格处理等等,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放纵了对刑事犯罪的打击,损害了司法公正,司法实际迫切需要通过有力的措施,加强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及时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因此,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就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力武器。

    二、开展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总体发展要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同时,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提出了更高的、内在质量要求。做好刑事立案监督不仅仅是简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完善监督机制的大局上讲,也是法律监督体系日趋完备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检察机关对此应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要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善于工作,切实把刑事立案监督与保障司法公正紧密联系起来,认真扎实地开展工作。

    第二,牢牢把握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重点。

    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依法对侦查机关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目的在于促进严格执法,及时追究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围绕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这一总体目标,标准化,规范化地开展工作,主要是指在工作中根据法律规定,抓住核心,把握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着力点。

    一、要突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重点。从目前社会治安状况看,各类刑事犯罪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恶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因此,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亦应有重点地开展,以适应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客观现实要求。所谓重点主要是指案情重大的恶性案件,如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盗窃、爆炸、涉枪,制贩毒品,重大团伙犯罪,重大流窜犯罪等;群众关注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嫌徇私舞弊案件。对这些案件,要发现一件,监督立案一件,坚决防止因工作不力而导致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不力。同时对其他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案件,检察机关也要积极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以促进侦查机关的严格执法意识。

    二、要保证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慎重性。由于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指令性的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既要做到大胆监督,敢于监督,又要做到善于监督,即在行使监督权力之前要慎重行事,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准确判断案件是否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工作中,要注意掌握好这么一个基本原则,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一般应是可以逮捕,提起公诉和可能判处刑罚的案件;对罪行较轻、民愤不大,社会影响较小且已作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的可立可不立的案件,原则上可不要求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要通过正确、慎重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提高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从而有效的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

    三、要保证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规范性。程序的规范性是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检察机关在对具体案件进行立案监督中,要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具体讲,对于需要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要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决定;对于需要通知侦查机关立案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疑难、复杂或者重大案件,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通知侦查机关立案的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备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凡是立案监督的案件必须经过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程序,只有在对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进行审查后,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才能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严禁未经过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就通知侦查机关立案的错误做法。如果侦查机关在接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直接立案的应认定为立案监督的案件。

    第三、建立、健全刑事立案监督内部制约机制。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点之一,法律规定严格,政策性强,作为监督侦查机关严格执法的检察机关,自己的工作必须做到高标准,严要求,才能准确体现立法意图,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司法公正。要高质量的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内部制约机制尤为必要。

    一、要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应当明确,刑事立案监督不是刑检批捕部门一家的事情,它是以刑检批捕部门为主体,控申、起诉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一项综合性的检察业务。对如何分工明确地开展这项工作,高检院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从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承担的职责来讲,按下列程序运作有利于开展工作:凡业务部门在侦查、起诉环节中发现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填写《应当立案审查表》,将有关材料移送批捕部门审查;被害人认为应当立案但侦查机关不立案的案件,由控申部门受理,并将结果告知被害人;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对侦查机关不立案的理由进行审查或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应由批捕部门审查办理有关手续。

    二、要制定规范化的操作规程。刑事立案监督,事实上是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因此,监督程序必须规范化,具体化,才能达到监督制约的目的。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印发了《关于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则》、《通知》、《规定》办事,做到严格程序,依法监督,坚决杜绝违反或不按规定监督的现象发生。

    三、要坚持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备案制度。实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备案制度是强化内部制约机制,确保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各级院对此要引起足够重视,要切实做到:下级院对监督的案件要及时报上级院备案审查,上级院对下级院报送的立案监督案件要确定专人在事实、适用法律上、内部运作程序上等各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对经审查发现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要及时通知下级院予以纠正,以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四、要建立刑事立案监督机构。刑事立案监督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随着法律监督的加强和深入,司法公正对执法实践更加高标准、严要求。刑事立案监督的力度必然加大。为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各级检察机关要适应工作的实际要求,在批捕部门内设立专门的立案监督科(组),专司刑事立案监督业务,并要将那些责任心强、熟悉检察业务,工作细致认真的同志,充实到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岗位上,使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在有效机制的保障下得以有条不紊地开展。

    第四,注意研究解决刑事立案监督法律规定的边缘问题,作好跟踪监督,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实际作用。

    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应当具有相应的约束力或相应的措施予以保障。为防止监督流于形式,现行的做法是:对于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在规定时限仍然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仍未纠正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也可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如果案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可以呈报省级检察院批准直接受理。对于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可能有多种原因,检察机关应当分别原因,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权有针对性地跟踪监督,存在违法现象的要提出纠正,侦查不力的要督促,需要协助的适时介入,有意阻挠拖延的要查处,特别是要重点检察在立案活动中涉嫌徇私舞弊行为,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移交检察院法纪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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