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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一起继女起诉继母房产继承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10-18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公房继承案件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魏城与马兰于1971年登记结婚,魏城系再婚,马兰系初婚,魏城婚前有二女,分别为魏萍和魏英,魏城与马兰婚后育有一女魏淼。魏城于19941012日死亡。
现魏萍、魏英向法庭提供20081112日马兰作为出卖人、魏淼作为买受人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德恒公司作为卖方、马兰作为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诉至法院,认为1201号房屋是魏城的遗产,马兰购买1201号房屋使用了魏城的工龄,马兰与魏淼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数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请求确认马兰与魏淼于20081112日签订的关于1201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马兰、魏淼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在魏城去世前的1992年,经魏城同意1201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马兰,1999年马兰出资购买了1201号房屋,1201号房屋不是魏城的遗产。并向法庭提供了购房款收据、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证明其主张。魏萍和魏英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的开始租赁时间不予认可。
审理中,经魏萍和魏英申请,法院多次依法向魏城的单位德恒公司调取关于1201号房屋的材料,该单位答复无法找到相关材料。
审理中,法院依法到房管局调取关于1201号房屋的相关材料,显示德恒公司在1999年将1201号房屋出售给马兰,2002年马兰获得1201号房屋的产权证;2008年马兰将房屋出售给魏淼,同年魏淼获得1201号房屋的所有权证。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无效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本案中并未出现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告魏萍、魏英认为涉案房屋属于父亲的遗产,但是因为房屋在其父魏城去世前已经由马兰承租,之后由马兰购买,所以涉案房屋是否属于遗产还需要确定,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魏萍、魏英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确认马兰、魏淼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马兰、魏淼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理由是:1.涉案房产中有魏城德遗产,魏英、魏萍未放弃继承,马兰系无权处分;2.马兰与魏淼之间的合同价格明显过低,且魏淼没有支付对价,马兰与魏淼恶意串通侵害魏萍、魏英的权利;3.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驳回魏萍、魏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魏萍、魏英自述的合同无效的原因不符合上述情形,其举证亦未能证明马兰、魏淼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过程存在上述情形,故对魏萍、魏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魏萍、魏英所称的其父亲魏城的遗产份额继承问题,亦不应在本案中解决。
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涉案房产在魏城生前系其从产权单位承租的自管公房,魏城去世以后,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马兰,之后房屋又经房改,产权登记在马兰名下,在魏英、魏萍未提供更为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房产中包含魏城遗产份额之前,法院对魏萍、魏英的诉求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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