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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宪政的意义

发布日期:2009-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西方世界,三权分立制度的改革还没有成为法制发达国家关注的问题,因为这些国家可以将许多国内矛盾直接、间接地转嫁到其他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而且其国内相对开放的民主制度也可以成为该国人民民意宣泄的重要途径,极大弱化了各种社会冲突而实现了局部的社会和谐(对内民主对外霸权)。中国人民不愿意也不能直接照搬西方成熟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中国政府总是希望通过现有体制内的改革来解决问题,以缓和日益增多的社会冲突,同时还希望大力促进国家的发展强大,但是国家的发展并没有带来社会的逐渐和谐,相反各种社会冲突却在不断扩大和升级(对外民主对内专制)。可以说,今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发展到了最关键的时刻,我认为,如何发展人大这个中国政治的根本制度才是其政体改革的核心问题。这就势必需要人们寻找一条新的出路。这个方案就是我提出的四权宪政道路。

  也许有人要问:既然三权分立今天已经成为世界普遍接受的民主政体形式,那么我们又提出了四权宪政还有什么意义?我想,这是十分有必要说清楚的问题。

  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文化的独特性和中国传统思维(象思维、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方式的独特性以及今天中国政体的独特性都让我们不得不重视中西方政体的差异,不能忽视二者的独立性,就是说我们既不能把三权分立制度直接融入中国社会,也不能把中国这种政体世界化,即我们完全不能采取二择其一的做法;或者采取互相对立的态度,要么是走集权制道路,要么是走分权制道路。那么,到底什么方法是科学的、可行的呢?我认为,只有吸取中西方政体各自的优势,重新进行分解和组合公共权力模式,真正全面实现权力和权利蘅平的制度机制,才是我们的可取之策,这就是我们提出的建立一种新型的四权宪政政体。

  我们认为,集权制少数人的专制和分权制的多数人的暴政,都是人治社会制度本身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导致民意的滥用和民意不畅。我们知道,愿望和真理,民意和民心之间是存在着很大距离的,调整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理性、科学和法治。而四权宪政中的独立监督权是社会权力,最能直接体现民意且满足符合民心的要求,如此才可以有效化解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对抗,以实现社会整体的平衡、和谐。

  在前面我们曾经指出过推行四权宪政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这里,我们来继续研究这个法治性宪政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四权宪政的理论意义

  1、四权宪政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

  正如我们曾经指出过的,法治是人类的共同社会事业,严格上说法治建设不是哪一个主权国家或者地区自身就可以独立实践成功的事业。但是,一切主权者如果都能够选择这种科学、普遍、文明的社会运行方式,那么法治社会的实现就会早一天到来,并且极大造福于人类自身。那么,实现法治社会理想需要什么样的政体来保障?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必须人们首先予以解决。为此,我提出了推行四权宪政的方案。我认为,四权宪政不仅是一个宪政国家建设需要的政体,也是一切国际社会组织活动需要的政体,具有普遍性价值。也就是说,四权宪政的实行和某个国家(一切主权者、国际组织)的具体国情(组织实体的具体情况)无关,它是一种最基本的、科学的法治政体,只要选择法治社会道路,理性就必须选择四权宪政的方法。这不仅是一种逻辑的必然性,而且也将是历史的必然性。

  2、四权宪政是推进世界和平的需要

  维护世界和平的最重要机制就是国际社会全面实行统一的法制,充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这在历史上已经形成共识。但是,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国际法常常被看作是一种软法,即使是世界人权宣言这样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在许多国家的法制实践中也是颇多抵触,或者是经常发生直接践踏人权的事件而无法制约。这些现象说明不是主权者有了一部公开的宪法就说明它就实行了宪政,同时也说明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缺乏一种有效和普遍的、科学的政体,不能为国际社会法制的统一奠定最基本的制度前提,也就是说,当今世界的法制建设离法治社会的实质还有着很大的差距,甚至是反法治的法制实践还在这个世界强制运行着。我们认为,国情不是反对法治的理由,强权也不是推行真理的方法。说到底,建立一种普世的、科学的、合法的政体是实现世界法制统一,保证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要件;只有这样,主权国家的不法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控制,这正是实现国际争端有效解决的基本法治要求,从此才能为世界和平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3、四权宪政是实现人类和谐的需要

  据我所知,在中华文明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文化是十分崇尚和谐精神的,尤其是古代道学文化更是无上推崇柔和、不争、无为而达到和谐精神的最高境界。但是,这个伟大的思想却不能为中国政治文明提供有力的思想支持,更是缺乏有效的、科学的宪政制度的保障。我们知道,集权制度下的国家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谐,和谐始终只能是幻想,太平盛世最多是短暂的梦幻,自欺其人;同样,和谐思想也是世界文明的财富,但是三权分立制度重于对立,难以包容真正的和谐思想,其中民意与民心的张力无法消解。所以我们认为,四权宪政体制是能有效将民意纳入民心之中,真正实现二者的平衡、和谐的科学政体形式。

  4、四权宪政是体现人道精神的需要

  所谓人道的最基本涵义就是要求人们应当尊重人的自然属性。每个人都是肉身凡胎,生理的需要都是一致的,所以,一个社会是否具有普遍的人道精神是衡量这个社会是否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标志。在人治的社会,无论是集权制国家还是分权制国家,这种人道精神的体现都是有很大局限性的。这就是说,人治社会要么是只能尊重部分公民的人道需要,要么是只能满足本国人民的人道需要,真正普遍的,属于全体公民或者整个国际社会的人道需要往往是得不到彻底和真实的尊重和保障的。这是因为在人治社会无法消除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敌意和国家之间的对立关系,至少意识深处的对立是无法彻底消除的,并且法律的统一也是不可能的,所以人道主义精神只能有限地、在特定地域、针对特定人群才能得以实现。而在法治社会,将实行四权宪政,这种体制之内,无差别地针对人类世界的全体公民而推行普遍的人权宪法,并且有着合法、高效和科学的独立监督宪法性法律机制运做使人权和主权得到有效的维护和合法的制约。

  5、四权宪政是满足普遍人性的需要

  所谓人性,是人的重要社会属性之一,人们不能不尊重。独立自主、自利自爱就是普遍的人性之一。这里需要指出两点,其一是人性不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其二是人性具有普遍性。这是我们法治思想立论的基点。但是,这个十分简单的道理却在生活中一再被扭曲,尤其是在人治社会的集权制国家,人不能被当作人就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而毫无自觉,一旦被统治者或者处于权势的弱势方,尊重这些人的人性就是迫切需要的事情。然而,在人治社会分权制国家,还会发生无条件尊重一切人的人性的问题,即发生把特殊性绝对化,滥用人权损害社会公益的事件,这同样是不法的。我们认为,人性虽然具有普遍性,但这并不是少数人可以滥用人权的借口;过度的尊重和维护个人意志和自由,理性和科学就没有了力量,法治也就彻底丧失其威力而不受应有的尊重,这就反过来又摧毁了法治的基础和核心。总之,为了克服人治社会的这些弊端,就十分需要建立起法治社会的科学政体形式,即推行四权宪政,使人权在人性需要的合法限度内得到基本的尊重和满足。

  6、四权宪政是促进法学科学化的需要

  我们知道,法学不仅充满人文精神,还是科学的知识体系。而法学的对象如果不能统一,法学研究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理论范式,没有逻辑的一致性,也就不成为科学。四权宪政的实现将可以首先为统一宪法科学创造条件,而这正是法律科学形成的重要前提。

  二、四权宪政的实践意义

  1、四权宪政可以促进人权的世界保护

  法治的中心思想说到底,就是要全面彻底地维护人权的普遍实现,可以说,推行世界人权宪章就是我们提出的四权政体的根本任务。我认为,一切人治的政体形式,也就是说无论是集权制政体还是分权制政体都不能充分、普遍地维护人权的实现。因为,在集权制政体中,权力高于法律,法律屈服于权威,这就从根本上摧毁了人权普遍实现的可能,在一个国家内只能是压迫、剥削和专制现象成为社会的主流,独立自主自由的人是不可能真正成为这个社会的合法公民的(这是人权保护的内在矛盾);在分权制政体中,即使国内人权政策贯彻得很好,可是对他国人民的人权的践踏却无法制约,经济霸权行为和政治霸权主义以及国际社会的各种不公正成为无法制约的现实,而对一个主权国家的压迫、剥削和侵略不可能不涉及到其国内个体的人权(这是人权保护的外在矛盾,即将某个地域、民族矛盾的外部转移)。我们提出的四权政体就是为了克服这些非普遍化人权保护问题存在的弊端而力图实现人权的法治解决的方法。在四权政体中,人权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职责,也是国际社会共同的使命,任何人(广义的)都必须尊重人权宪法而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基本人权,尤其是人格尊严神圣不可侵犯。这样,人权保护问题就不仅是哪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事情,而必然应当成为整个人类的共同事业。如此而来,国际法就具有无上至尊的地位,国内法在人权宪章面前就是从属性的法律文件,而不可与之抵触,更不可搞人权相对主义的把戏而规避国际人权宪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充分保障人权,完全地体现在人权面前主权是相对的法治理念。

  2、四权宪政可以促进主权者之政治协商合作

  任何主权者(包括国家、地区等一切独立政治实体)之间的合作必须建立在独立、平等、自主的前提下,但是,这里不是要求主权者的意志完全不受法律的控制,主权和民主一样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有将主权相对化,国家等主权者之间的对立冲突才可以得到平等协商而不是互相制裁,或者发生战争才能解决问题。在人治社会,无论是什么政体,国家等主权者之间的冲突都将通过主权者的代表者的意志来解决,不能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来解决,这实质上是不法的方法。我们认为,只有法治的道路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而法治社会需要四权政体,只有这样的政体才可以控制政治的人治化,也才是实现平等协商政治得到根本保证的有效法治制度机制。

  3、四权宪政可以促进世界经济法治化

  所谓的国际问题实质上大多都是经济问题,而一切经济问题最终都可以、也应当转化为法治问题来解决。当今世界存在的根本经济问题就是发达国家的经济霸权和国际不公平贸易无法彻底克服。

  在一个集权制的人治国家,对国际经济来说,国家的经济资源在少数统治者手中掌握,这些少数人及其利益集团控制着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命脉,但他们却不是市场经济的合法主体,即使国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也无所谓,这里没有具体人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因此,最终一切经济损害都将无情地转嫁到本国普通人民身上;在国内更是不公平竞争,官商勾结,愚弄人民,带来社会巨大的贫富差别而不能合法正当地解决这个问题导致社会冲突加剧。

  在任何分权制国家,对国内搞形式公平,实质残酷的经济竞争,对国外就是更加齿裸的经济掠夺和不公平贸易,弱国往往被强制剥削,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完全依赖发达国家。这种不公平只有靠弱小国家的实力改变和积极斗争才能获得根本的改变,世界上并没有经济公理,没有法治保障,只有弱肉强食。

  总之,因为人治社会总不能摆脱部分人(广义的)的偏见和国家、地区、民族等集体的局部利益,这是制度性弊端带来的问题。因为,任何人都不愿意推行不利于自己的法律,这是人性特征。而一切掌权者总要欺骗人民以谋取自己的私利,这更是千古不变的真理。法治社会反对经济不法,主张法治经济,四权宪政则为法治经济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法律体制上的保障,从而可以有效促进世界经济的法治化进程。

  4、四权宪政可以促进世界法制的统一

  法制主义思想不能摆脱国家主义和具体实在法律的地域局限,不具有普遍性,不是科学,所以它在实质上还是属于人治范畴。传统法学(尤其是一切实证主义法学)以关注实在法律及其实践技艺为根本,而以为这就是科学法学的研究思路,实际上把法学的科学实质已经摧毁殆尽。我认为,这样的法学不仅不是科学法学,于实际上简直就是为政治运行的机器和辅助。它和自然法学不同,这种法学表面上很客观、实在和方便操作,似乎更加符合所谓科学的特征,但是,这种法学也为法律的暴力、不法、专制打开方便之门。只有当一个国家完全可以保证其体制能完全合宪,这种法学才具有普世价值。但是,任何科学法学家都不敢这么下结论。当然,法律技艺的发展,尤其是实证法学的发达,可以在体制内更好的制约执法者(广义)违法,实现相对的公正。可是,这只不过是一种善良的愿望,正如人性善的假设一样,必然会导致根本性的错误。

  我们知道,在集权制国家,法制主义就是暴力合法,专制合法;在分权制国家法制主义就是战争合法,霸权合法。法制主义终究会演变为任何统治者都是合法和神圣的,演变为国家至上,演变为法律就是法。一句话,人治社会是无法消除不法法律的运行的,法律相对主义就成为法律暴力和专制的合法理论依据。

  在法治社会,需要彻底将权力法治化,这是因为它建立起四权宪政政治体制。在实行四权宪政社会中,任何主权者的立法都将要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必须遵循世界人权宪章等基本国际法律规范。这样,任何法治主体都是平等的,都可以通过独立监督权实现法律的救济,无论这个主体是个人、集体、民族、国际组织还是国家都不例外;也只有这样,主权者的基本法律得到统一,才能实现真正法治社会。只有当国际社会普遍遵循法治原则,为人权保障提供普遍的社会保障,人权在主权者范围内才能变为现实,主权者和公民在人权宪章面前不仅是平等的,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得以维护。这就是四权宪政的伟大法治功能。

  5、四权宪政可以促进人类文化的交融

  文化作为重要的社会文明现象,是人类精神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谐最需要不同文化之间的平等交流和对话,人类精神的融合是社会文明进程中最重要的、首要的事情。如果一种文化盲目排斥其他文化,或者推行自己的文化霸权,都会不有利于人类文化的交融和发展。我们认为,文化多元化,思想言论自由既是普遍的价值需要,更是人类的共同精神需要。

  一般来说,集权制国家由于自身文化的封闭性,只有排斥他国和他民族的先进文化;分权制国家虽然有文化宽容的思想,但是发达国家会因为自身局部利益而轻视弱小国家的文化,常常搞强势文化殖民和推行文化霸权政策。总之,在一个人治社会,于表面上还是于实质上来看,公民的言论自由都是得不到根本法律保障的,意识形态的斗争无法彻底消弭,无论是分权制国家还是集权制国家莫不如此。

  法治社会的四权政体为着人类精神自由而存在,在这个法治的制度中,人的精神自由权利和人的生命权利将是同样高贵而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以我们说,四权宪政的推行将有效保障人类文化平等、自由的发展,有力促进人类各种文化的交融。

  6、四权宪政可以促进世界宗教的对话

  宗教实质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只是自身的具有特殊性。但是,宗教文化活动的自由化和宗教平等在当今世界还远远不是现实。一国政府打击、限制独立宗教活动,各种宗教斗争和宗教争端在世界还经常是是重大政治法律问题,尤其是宗教斗争已经成为人治社会的不能克服的思想问题。

  在集权制国家,要么搞宗教虚无化抛弃宗教文化,要么搞宗教强制,政教合一,排斥异教;在分权制国家则肯定宗教文化但是搞宗教麻痹,或者宗教殖民,将宗教变相作为实现私利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

  在四权政体的法治社会中,可以保证从思想上、制度上全面保障宗教独立、自由和平等的对话、交流,因为在这里宗教文化活动是个体内在精神的一种需要,属于绝对的信仰现象,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国家和社会可以哪任何理由加以不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

  7、四权宪政可以促进世界持久和平

  历史上各种国际冲突解决的法律机制之所以不彻底,是因为国际法的效力软弱,没有强制执行的能力,属于所谓的软法。我们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又取决于国际组织的和国家权力的体制,政体是否法治化是根本解决之道。而这一切能否彻底改变,最重要的是人类精神是否得到真正的进化。也就是说,认识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只有在法治思想上人类明确了彻底废除战争的合法性是法治的使命;明确了人治社会将战争合法化,将正义作为战争合法的理由是错误的,正如明确死刑不法一样,任何形式的战争也是不法的,无论任何理由,人类精神才可以说是完成了彻底的进化。

  但是,如果没有一种科学的政体制约,战争不能根本消除,就总有人打着各种旗号发动战争;死刑也不能在世界普遍废除。而如果死刑不废除,国家存在着破坏宪政的不法力量,正好比如果某个人杀人可以合法那人权就不能得到彻底保障一样,国家和个人在法治社会是不能不平等的。战争不废除,霸权主义就不会在世界上消失,总有行动的理由,世界和平就不可能真正得到认识上和制度上的抑制。

  四权宪政就是主张在国家法律中废除死刑,在国际法律中废除战争的法治思想的,为着这个思想的实现,让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真正主人,让理性、科学、合法的独立监督权有效发挥作用,让执法者(各种形式的政府)遵守人权宪法,限制滥用公权力,有效制约和制裁一切不法的战争行为,从而为世界和平持久提供最有力的法治制度保障。

  8、四权宪政可以促进联邦制普遍推行

  法治社会的实践必然要求推行公民民主联邦的国家体制(尤其对于大国更为适宜),同时还会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即它适宜大国联邦制,“小国”独立自治的国家体制。

  我们知道,人治社会的任何政体形式的国家都反对地方的独立自治,即无论是集权制国家还是分权制国家都需要统一的中央政府来代表统一的国家形式所谓的主权,这是人治社会存在的主权绝对化思想的根本性局限。

  我们认为,四权政体将从思想上和制度上彻底改变主权绝对化的现象。因为在四权宪政的国家或者国际社会的任何法治主体都是国家和社会的真正主人,他们都平等的可以反对任何形式的战争和一切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死刑)发生,所以一切地方自治组织或者主权国家(国际组织)都可以形成法治的联盟国家或者政治实体,使联邦制成为世界国家和一切法人组织普遍的合法存在形式。

  三、四权宪政的法治意义

  我们认为,既然四权宪政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制度形式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那么四权宪政也就应当有着十分直接的法治意义,具体来说,我们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点:

  1、四权宪政有利于早日结束人治社会而进行法治社会的实践

  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执由来以久,但是人们一直存在着一个重大的认识误区,这就是把法制主义看作是法治的思想,因此,法治和人治的争执始终没有发生实质性结果,始终是各有千秋,难有高下。我们认为,无论实行集权制还是分权制在实质上没有脱离人治的窠臼。如果人们接受了四权宪政的思想并且予以社会实践,将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即使法制国家不是法治社会而是人治社会,甚至是反法治的。否则,中国先秦时期就有了“法治国家”了,但是,这完全是一种误解。也只有我们明白了什么是真正的人治和法治,才能彻底摆脱人治社会的束缚而实在地向法治社会迈进,否则,一切所谓的有为都可能是南辕北辙。

  2、四权宪政有利于人类社会道德共同体建设而迎来伟大的道德社会

  法治的根本特征是将天道人德纳入法治体系之中,不道的法律不是法律,无德的法律也同样不是法律。法治社会是人类社会制度的常态,但并不是最和谐的理想社会制度形态,然而不走法治之道,就不可能实现道德社会理想。所以,只有整个世界普遍形成四权宪政政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了真正的法律制度的保障,独立自主自由负责的公民(所谓的道德真人)才能普遍存有于全社会,人类才能进一步迎来理想的道德社会。

  3、四权宪政有利于形成普世的法治信仰而使全社会“法人”(包括任何公民和一切合法组织、国家、政治共同体)都享有独立平等自主自由的权利

  我们认为,由于四权宪政的实行,将不仅促使守法成为每一个公民(包括执法者)的一种必要,也会促使守法成为每个公民的一种精神荣誉的需要,这样就将会普遍的树立起公民的法治信仰。另外,由于公民一体守法将使每个人都独立,自主,对自己和社会负责,这样,独立平等自主自由就同时也成为每个“法人”(自我负责的法治主体)的权利。

  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推行四权宪政政体的一些重大意义,因此,在走向法治社会的实践中,我们完全应该让自身主动地、积极地去变革一切非法治的政治体制,自觉为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而努力,并且,这种努力也一定是全世界一切爱好和平与自由的人们的共同选择,这个任务首先是全体法律人的义务,而且,我相信人类社会的发展也十分需要这种科学的、理性的政体形式的保障作用;我还相信,结束人治社会的历史,使全世界走上法治社会的道路,这不仅是天人合一、人类和谐、世界和平的天道精神的完整体现,也将是人类精神自我完善和人类智慧不断进化的最伟大的成果。(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注释」

  作者简介:张树军,汉,籍贯山东,1968年2月10日出生,法律专业大学文化。学过农学,做过13年中学教师,出版有专著《走向法治社会》(中国文史出版),《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香港版),另外,有《四维法学论纲》、《法思想的演化概论》等专著寻求内地常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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