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房价飞涨,不卖了行不行?
导言“房价飞涨,我的房不想卖了或坐地起价,可以吗?”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外通报昨天判决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恶意违约的房主继续履行合同,并一次性向买主支付违约金20万元。法官称,目前在部分城市,房价持续上涨,交易违约现象屡有发生,此起发生在南京的个案判决,对那些视诚信为儿戏的违约者敲响了警钟。基本案情2015年10月,南京周女士欲出售名下位于鼓楼区一套产权房,并交由中介方挂单出售。随后,有买主看中了该套房产,并欲将房子买下。同年10月11日,买主与周女士以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甲方(卖主)将其所有的那套房屋出售给乙方(买主),房屋总价款为370万元,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并于同年10月18日前再向甲方追加定金5万元,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购首付款为110万元(含定金10万元在内),第二期房款255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具体以银行放款日为准,甲、乙双方同意于2015年11月30日前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合同中还明确了违约责任,其中言明如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毁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20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买主向周女士支付了5万元定金,10月14日买主再次向周女士支付定金5万元。10月19日,买主又向周女士支付70万元购房款,用于周女士还清银行贷款,办理解押手续。买主在先行依约支付80万元购房款后,岂料遭遇周女士反悔,周女士要求买主至少加价10万元,理由是房价一直在涨,若仍按合同价卖房自己就亏大了。因买主不同意周女士的加价要求,故周女士决定单方违约,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2015年11月4日,买主向南京建邺区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后因案件出现管辖权异议,今年1月13日,建邺区法院将买主的起诉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原告买主在该起诉讼中共提出三点诉讼请求:即被告周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鼓楼区法院受理案件的当天,买主申请法院查封了周女士名下的那套涉案房产,目的在于不让周女士将涉案房产售于他人。
裁判结果2016年3月23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原告买主与被告周女士以及第三人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判决原告买主与被告周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360万元;被告在原告付款后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在权属登记变更后五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被告周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买主支付违约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被告负担。
典型意义
针对此案的判决,主审法官武加庆在接受采访时发表了如下观点。他说,诚实守信比金钱更重要。本案中,被告周女士不仅输了这场官司,而且输了做人应具有的诚信、守法之本,实在有些不值,但愿周女士的此次败诉,能对更多的人起到警示效果。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
- 原告某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县某建筑公司)诉被告某泽房地产开发有限
- 银行利息巧变民间借贷利息,举证、发问、质证、辩论揭示调解内幕
- 服务合同纠纷案例简介
- 工地完工后,工地上的零星退货在对价给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能按购买价折抵欠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