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接合刚才的庭审,上诉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借贷纠纷与被上诉人和案外人谷某某的纠纷不具有关联性:
1、在“借据”中已经明确约定被上诉人需10日内归还此10万款,被上诉人辩称此借据是为案外人谷某某出具,之所以约定10日内还清此款,是因为案外人谷某某承诺10日内可以为被上诉人办完“发改委全部手续证件”,这一说法明显是经不起推敲的。发改委的审批手续包括:“风电资源配置文件、风数据报告、立项申请报告、开工诺函告、环境报告、可研报告、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土地预审意见、银行贷款承诺、接入审查意见、节能报告、建设厅选址批复”一共十四项,需要发改委与建设、工商、环保、科技等多部门协同审批,一个自然人是不可能在10天内办完,且证人谷某某在庭审中已经明确表示自己从未给被上诉人上述承诺,该承诺明显不切实际。
2、被上诉人提供的“雇用临时用工协议书”上写的是甲方(被上诉人)暂打入乙方(谷某某)账户30万元,资金流转方式为转账,而上诉人提供的借据上已经明确,此款是现金支付,两笔款项支付方式不同。
3、一审中证人燕某某出庭作证,并向法庭提交了2014年4月15日的“证言”一份,但证人谷某某刚才已证明杨某某在事发时根本不在现场,且燕某某在法庭上的表述以及书面“证言”上的内容也是漏洞百出。其在出庭做证时,刻意回避了事情发生时的时间、地点、任务等细节问题,这和正常人的表述习惯明显不同。且其自书的“证言”上清清楚楚的写明被上诉人给案外人谷某某打了“一张三十万元的【欠据】”,可上诉人据以向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却是【借据】,借据和欠据的法律意义是完全不同的,证人说在回去后就手写了这么一个“证言”,不可能仅仅是几个小时就把刚刚发生的事情记错。且其书面“证言”中多次存在“当日”这个词,当日相当于那日,如果“证言”就写于事发当天,就不会用这种表述,所以证人燕某某在事发时根本不在现场,其法庭证言为虚假证言,其书面证言为事发后补写,上诉人申请人民法院对燕某某书面证言及借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用以证明燕某某提供虚假证言,且“借据”与被上诉人和案外人谷某某的纠纷不具有关联性。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借贷关系已经实际履行,被上诉人应该偿还该借款:
1、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在银行及第三人处有欠款为由,认为上诉人没有经济能力拿出30万元属错误认定,通过二审上诉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书、林权证可以证明上诉人经营着一个存续十余年的民营企业,且各种资产合计数百万元,所谓贷款和欠款都属于企业正常的流转,这个是无法避免的,即使全国首富万达也在银行有欠款,难道说万达也没有经济能力吗?上诉人负债占总资产比例非常小,足以表明上诉人良好的经济状况下有能力随时拿出30万元现金。
2、因上诉人的职业是木材商人,需要经常和山区农民打交道,接合本地交易习惯,这种况下随身携带大额现金也是为了方便交易,因此事发时上诉人车上携带大额现金是真实的。
3、事实情况是,2016年4月15日10点左右,上诉人前往鑫泰宾馆歇脚,碰到了第三人谷某某,谷某某说给上诉人介绍一位干大事的人,就将被上诉人介绍给了上诉人,得知被上诉人的公司和大唐风电有关系,上诉人于是萌发了结交的意图。当上诉人得知被上诉人有借款意愿,虽然并为深交,但因信赖谷某某,加之上诉人当时很想结交“做大事”的被上诉人,且被上诉人自称仅仅是临时周转,还说案外人“白总”欠被上诉人一笔钱,会在两天内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是个很重信义的人,于是就轻信了被上诉人,同时为了被上诉人考虑还,还款不至于太仓促,宽限给被上诉人还款期限到10日内即可。但没想到被上诉人完全不讲商业信誉,借款发生后,上诉人多次找其主张还款均被以各种理由搪塞,到后来其公司也注销了,人也找不到了,眼看2年的诉讼时效要过了,上诉人无奈才提起了诉讼。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居然诘责上诉人不向其主张权利不符合常理,被上诉人欠钱不还难道还成了上诉人的责任?真是荒诞。至于被上诉人所说的和案外人谷某某的纠纷,上诉人对此毫不知情,此事也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但漏洞百出,且相互矛盾,上诉人保留在诉讼后追究被上诉人提供虚假证据的权利。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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