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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相同的手段达到不同的技术效果

发布日期:2016-10-24    作者:余谭生律师
导读
专利权人在技术研发阶段,主要考虑的是,如何解决某个技术问题。对于如何防范风险,大都缺乏必要的认知,在如今知识大爆发的时代,新型专利侵权的手段层出不穷的背景下,实施与涉案专利技术手段相反的被诉侵权方案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呢?
基本案情
JRT中心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X)一中民初字第137XX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JRT中心是名称为“快进慢出型弹性阻尼体缓冲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JRT中心提交《收条》、《铁路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复印件、《铁路车辆产品编号清单》复印件、《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为JTH0903-1234的HM-1型缓冲器弹性胶泥芯体(简称被控侵权产品)证明JZTH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一审庭审中,当事人共同确认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比区别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套筒座,被控侵权产品的单向限流装置安装方式与涉案专利中的相反。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在本案中,金自天和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是该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涉案专利产品呢?
关于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利用全面覆盖的原则,即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特征进行拆解成一个个技术特征,再与被诉侵权方案进行对比,若被诉侵权方案包含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一一对应或者构成了惯用手法的直接置换,则构成侵权。反之亦然。
因此,对于本案中以相反的技术手段是否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问题也遵循上述的判断方法。一般以相反的技术手段更有可能的是构成等同侵权,即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在本案中,从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来看,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快进慢出型的弹性阻尼体缓冲器。为实现这一发明目的,涉案专利在单向限流装置上采取了压缩行程时打开,回复行程时关闭的安装方式,以达到承撞头快进慢出的效果。对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单向限流装置的安装方式也作出了明确的限定。而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在单向限流装置上采取的是压缩行程时关闭,回复行程时打开的安装方式,实现的是承撞头慢进快出的效果。因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在单向限流装置的安装方式上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安装方式达到的技术效果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技术手段相反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实现的发明目的不同的,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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