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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便民不能光喊在嘴上

发布日期:2016-10-25    作者:110网律师

司法便民不能光喊在嘴上
十八大以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步步推进,司法便民已经成为一项诉讼原则而深入人心。很多法院在立案、开庭、证据提交等各方面,都能做到尽量为当事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条件。但是,仍有少数法院或法官做的不够好,甚至很差劲。他们文件学了、报告听了、道理当然更懂了,但是,似乎在这些人身上,难为当事人,特别是普通群众,有一种天然的劣根性。遇到这些人打官司,不难为他们一下,好像心里就有一股酸味。没有把自己的权威显示出来,显得矮了半截似的,发泄一通方好,这是一种本质的坏。口说无凭,以事实为证。
笔者在江苏调研,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遇到两起行政诉讼立案的事。某村庄第九村民小组起诉靖江市人民政府违法征地,村民向立案庭交起诉状和证据,立案庭接待的有三个法官,一个40岁左右,两个30来岁,其中一个30岁不到的法官为主办。她先是不想接受诉讼材料,理由是,原告起诉没有靖江市人民政府征地决定书的证据材料,看来,该法官不懂得征收集体土地方面的法律规定。代理律师向他解释说,征收集体土地法律只要求有省级政府的批准文件,不要求县、市政府作出征收集体土地的决定。只有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才需要县、市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几番周折,算是说服了法官,愿意接受诉讼材料。但是法官执意讲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证据不足,说,先收下材料研究研究再说。过了几天,立案法官给北京的代理律师发函,要求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补充证据材料,原告的代理律师只好来了一次“明确的诉讼请求”,又找了一份证据,从北京长途跋涉到泰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其实,原告在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项已经很明确,所交证据完全达到了起诉的标准,法官只是为了刁难当事人。人在矮檐下,不得不低头,谁让人家有权呢。律师也只能违心的按照法官的指示从来一遍,其实,原告第二次写的诉讼请求事项,与其第一次相比较其明确度,远不及第一次。但是法官就因为按照他的指示做了,就是达到诉讼请求明确的标准了,立案了。没想到,该北京的律师又接受了与上一个案件同属于一个村庄,同一件事实的案件,只是前一个案件起诉人是第九村民小组,后一个案件的起诉人是第十二村民小组。这个律师精明,在第十二村民小组的起诉状上直接把法院批准立案的第九村民小组的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项照抄了一遍,认为这样做,就不会因为诉讼请求不明确再跑一趟腿了。没想到,法官仍向对第九村民小组第一次起诉时一样,说你的起诉诉讼请求不明确,要回去重新写,写好了交来。无奈,又得跑一趟了。律师鬼心眼,知道哪里是诉讼请求不明确,只是法官刁难人。他把他原来写的给第九村民小组第一次交诉状,法官认为不明确的诉讼请求事项照抄在了第十二村民小组的第二次递交的起诉状上,结果是法官认为诉讼请求明确了,案件给立上了。
大伙评评,这种做法除了说明故意刁难当事人之外,还能说明什么。类似的例子,还有一些,程度尽管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法官没有做到司法便民。
以习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的政策好,深得民心,广大人民由衷拥护。但光得民心还不行,还得得“官心”。只有那些手中有权,决定百姓具体行政事务处理难易程度的官员们,也像广大人民群众一样,将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从文件本、讲堂上移植到心里才行。这样类似司法便民等好政策、好原则,才能真正落到每一个案件的实处,而不仅仅是停留在口上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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