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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销售者是否担责的真实案例

发布日期:2016-10-26    作者:110网律师
前段时间接受一个电动车销售车行的委托,基本案件事实如下:

王某于2015年7月销售电动车一辆,购买者姚某于2015年8月骑行该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被撞者)抢救无效死亡。后事故认定书认定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对姚某骑行的电动车进行了鉴定,该电动车经鉴定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后受害方以交通事故责任起诉姚某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淮上区法院判令姚某赔偿死者李某的继承人共计损失39万余元。姚某无力支付,遂将调动车销售者王某经营的车行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本案系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损害责任的前提是其销售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且该产品的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或者直接导致了损失的产生。本案中原告姚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本起交通事故系该电动车的严重质量缺陷导致,因此销售者王某不应承担责任。

与委托人王某沟通案情过程:

委托人来委托时很担心,由于不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而非常担心,反复问律师是否能够保证不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要求,不能给委托人承诺胜诉或者其他法律后果,我们作为代理人只能通过分析法律关系,明确厉害关系取得委托人的信任。最后通过代理律师的沟通和详尽的案件分析,取得了案件委托人的信任,接受委托并办理了案件。

案件办理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代理律师又与法官进行沟通后,代理人提交了其他法院类似判例的判决书,给承办法官予以参考,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与代理律师最初的预期一致。这个案件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其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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