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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情况分析研究

发布日期:2009-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大学生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数量逐年增加

  2006年至2007年,爱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共受理大学生犯罪案件15件18人,其中2006年审结4件6人(寻衅滋事案件3件,故意伤害案件1 件),占本院全年刑事案件的2.8%;2007年1-10月份审结7件10人(故意伤害案件4件、盗窃案件2件、寻衅滋事案件1件),占本院今年刑事案件的7.3%,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4.9个百分点。

  2、犯罪大学生以扩招生或转籍生为主且年龄结构相对较低

  在我院审理的大学生犯罪中,大部分是来自外地的学生,主要是扩招生和转籍生,他们本来就素质不高,仅凭家里有钱走进了大学校园,虽然接受了高等教育,但其素质有的还不如初中生,到学院后仅一两年,就原形暴露。

  3、犯罪类型较为单一

  从上面的统计情况看可以看出,我区的大学生犯罪主要以故意伤害罪为主。其中,伤害案件最多发,约占全部案件的57%.其次为盗窃,约占全部案件的 28.56%.同学之间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就大打出手,或一些因班干部缺乏作为学生干部的经验,对不好领导的同学不进行积极教育,而是找几个同乡用拳头或砍刀进行教育;犯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作案的目标主要集中在移动性强的财物上如MP3、移动电话、现金等。

  二、我区大学生犯罪高发的原因

  1、不懂法及对法律藐视的心态严重。我院审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不懂法是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犯罪的大学生大多对法律不大了解,有的甚至攻读法律专业却视犯罪如儿戏。在犯罪大学生中,有的学生明明晓得那样做是违法的,但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手段比较高超,不会被查获,所以不惜挺而走险,以身试法,这是一种藐视法律的心态。

  2、追求享乐,爱慕虚荣。很多学生高消费心理突出,把穿名牌服装,买高档商品(如手机等)看成一种时髦。然而,由于大学生几乎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只能靠父母给予有限的生活费,在金钱的极其有限和现实强烈的物质诱惑之间便形成了巨大的落差,使通过违法犯罪这种无需投入而又极快收益的方式成为有些人的选择。我院审理过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是某大学大二女学生,她多次潜入图书馆,趁无人之际撬开学生存放物品的柜子盗走钱、手机、MP3等物品到学校外变卖,因盗窃次数多,后被学校发现抓获从审理中得知,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困难,父母都是农民,而且是被收养的孩子,仅靠老俩口种地来维持生活。而这位女大学生盗窃物品也只是因为看到同寝室同学穿着时髦、生活用品奢侈,而自己仅有家里每月寄来的极少的零花钱,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不能妥善处理人际纠纷,不善于克制情绪,出于哥们义气、冲动或者报复心理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最终导致犯罪。某大学学生纪某,是班级干部,个别同学不服从其管理,纪某找来老乡对其拳脚想加最后用砍刀将其砍伤。另外,被害人的疏忽大意和学校管理上的漏洞,是大学生犯罪的客观原因。很多大学生出入寝室不关门,手机、MP3等物品随处乱放,存折密码不注意保密。这就形成了一种诱发盗窃的高危环境,使某些自我控制能力差的人失去理性。

  三、如何减少我区大学生犯罪的途径

  大学生具有自尊心强、可塑性大的特点,如果把他们和一般的刑事犯相同对待,势必导致其自尊心崩溃、产生绝望心理,造成负面效应。我们认为,对于犯罪大学生应该采用不同于社会一般人员犯罪的处理方式。

  1、专人专办。对于大学生犯罪可从我院抽出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强的办案人专门负责。并制定和成立相关小组,对所办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登记建档,由办案人负责定期回访帮教。

  2、转变观念。要本着“帮教救助为主,惩罚打击为辅”的方针,对于大学生犯罪要比照未成年人犯罪的思路去办理。对于那些不属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严重犯罪,特别是数额没有达到巨大的侵财和情节轻微的伤害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一般不采用羁押刑。对于在校学习表现一贯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能如实供认自己罪行有悔改决心,积极退赃退赔,有帮教条件,能继续完成学业的大胆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3、加强与学校的联系,要做好学校方面的工作,对于判处缓刑或者管制的犯罪大学生,建议学校保留其学籍,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在释放之后,也要视其表现,建议学校允许复学,从而避免学生流失社会,自暴自弃。在全力挽救失足大学生的同时,我院还应把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更多地深入校园,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重要任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准备组织大学生到监所参观,听取被监管人员现身说法。做到警钟长鸣,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全力挽救在校大学生失足犯罪是全社会的大事,也是我院一贯坚持的原则,我们将在以往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加强研究,探索新的方式,力争在降低辖区在校大学生犯罪率上取得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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