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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110网律师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根据本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平等权利,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平等权利,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平等权利。在同一亲等中,同一继承顺序中,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均有同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的差异而有所区别。本条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理解本条的含义,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有关继承、继承权与遗产的基本知识。所谓的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时起,按照法律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称为遗产。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者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在我国,继承权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在本条里是指夫或妻、父母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属第一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权是平等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也不是绝对均等的。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受到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我国继承法所确立的继承制度,是单纯的制度,与以前封建社会中的宗桃继承制度根本不同。在宗桃继承制度中,身份继承、祭祀祖先的继承和财产继承三者一体,身份继承、祭祀祖先的继承居主导地位,财产继承是身份继承、祭祀祖先的继承的附属物。宗桃继承实质是男子为中心的嫡长子继承制。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宗桃继承的旧制度,确立了单纯的财产继承制度,这也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继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
  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妻子在继承问题上基本处于无权地位。在“父死子继”的宗桃继承制度下,否认女子的继承权,丈夫死后,其遗产首先由其儿子继承,妻子只有在不改嫁的前提下,才能管理丈夫的遗产。只有在丈夫死后,其财产又无别的男子继承,成为“绝户产”时,妻子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但是由于封建社会中多妻制和收养制存在,真正成为“绝产户”的可能性非常小。同时,由于当时还盛行“立嗣”制度,又进一步从根本上排除了妻子继承财产的可能性。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继承问题上,彻底废除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桃继承制度,在法律上赋予女子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配偶与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如双方属于婚外姘居的,如“”的情况下,双方就不享有相互继承权。在实践中还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同居生活。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合法婚姻关系,一方死亡时,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二)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举办婚礼,这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这时候一方死亡,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 (三)双方的婚姻根据本法属于无效婚姻的,如重婚,一方死亡时,生存的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不能以配偶的资格继承对方的财产。(四)双方婚姻根据本法属于可撤销婚姻的,如果婚姻未被撤销之前,一方死亡的,生存的另一方可以继承对方的财产。
  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一半为其所有遗产,如果丈夫生前没有立遗嘱,其生存的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继承均分其遗产。如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12万元,丈夫的个人财产有3万元。双方没有财产约定。丈夫去世后继承遗产时,应当将12万元的共同财产的一半即6万元归妻子所有。余下的6万元和被继承人的3万元个人财产共9万元作为遗产。如果被继承人还有一个儿子和父母,妻子应当与他们均分,妻子应得3万元的遗产。当然,夫妻可以在生前约定其共同财产的分割,如约定无论谁先去世,共同财产暂不分割,等都去世后,由继承人继承。也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在继承分割时,其中三分之二归生存方所有,三分之一作为去世方的遗产。如果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此类约定,法律应当尊重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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