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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学生的校园伤害案中学校责任的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汝x红诉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郭永康律师
【中  码】侵权责任法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适用范围 (r030101026)
【关 词】民事 教育机构责任 成年学生 校园伤害 责任承担 学校 一般
侵权 过错责任 明知 精神状况 看护能力 保护措施 损害结果 过错 赔偿责任
【学科课程】侵权责任法学
【知 点】过错责任原则 人身损害 教育机构责任
【教学目标】明确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掌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裁判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一审
【案例效力】★☆☆☆☆ 被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收录
 
【案例信息】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9587
       x
       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
 
【争议焦点】
学校在明知成年学生精神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安排了其他学生对其进行看护,此后成年学生因精神障碍从高处坠下而受伤的,应按照何种归责原则认定学校的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由南方翻译学院赔偿汝x红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汝x红的其余损失343 071.89元,由南方翻译学院赔偿其中的60%,即205 843.13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成年学生的校园伤害案件如何处理进行相关规定,故有关该类案件学校承担责任的适用方面,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中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在明知成年学生精神状况不佳的情况下,虽安排其他学生对其进行看护,但学生并无看护能力,亦无看护义务,故应认定学校并未对受害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于成年学生因精神障碍从高处坠下而受伤。对于此结果的发生,学校在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成年学生的校园伤害案件如何处理进行相关规定,故对于该类案件中学校责任的承担,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中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汝x红系南方翻译学院的学生,南方翻译学院在明知汝x红精神状况不佳的情况下,虽安排学生对汝x红进行看护,但学生并无看护能力,亦无看护义务,故认定南方翻译学院并未对汝x红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于汝x红在校期间因精神障碍从高处坠下而受伤的结果,南方翻译学院在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汝x红在此次事故中受伤较重,给汝x红及家人的精神造成较大伤害,汝x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南方翻译学院应予以赔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2.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3.探析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汝x红。
被告: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翻译系20089班的学生。2009921日,汝x红同学向汝x红辅导员梁晓梅反映,汝x红情绪低落,经常发呆走神不与同学交流。2009922日,梁晓梅与汝x红交流,发现汝x红因与一高中同学的关系变化导致情绪压力大。2009930日,汝x红情况并无好转,梁晓梅向学校汇报,学校安排心理老师对汝x红进行疏导。2009107日至20091015日,在学校安排下,汝x红到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老师苟娜处咨询一次。同日,梁晓梅电话联系汝x红母亲,告知其汝x红当前状况,希望家长能够赶往学校照顾。
20091015日,原告汝x红从六楼坠下,被送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之后转往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共用去医药费208 121.09元,踝足矫形器880元,轮椅650元。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原告患有精神病却不采取措施对原告进行救助,致使原告从六楼坠下造成伤害,被告应该承担责任。被告方却认为,学校的基本义务是教育管理保护,其保护为硬件上的保护,原告作为成年人,保护相对较弱,被告不承担责任。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在得知汝x红精神状况不佳之后,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原告进行看护。学校虽安排学生对汝x红进行看护,但学生并无看护的能力,亦无看护的义务。因此,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对汝x红从高处坠下受伤负有过错,以60%为宜。
由于原告汝x红在此次事故中受伤较重,给原告及家人的精神造成较大伤害,且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主张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由被告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
2.原告汝x红的其余损失343 071.89元,由被告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赔偿其中的60%,即205 843.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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