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男女双方结婚未满一年男方起诉离婚律师成功快速处理法院判决离婚

发布日期:2016-11-0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婚外情离婚案-快速诉讼处理【两周办结】 【栖霞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有外遇,经过调查和了解,委托人发现丈夫与他人生活之处,在争吵和肢体冲突过激之时警方出面干预,委托人积压许久的怨气终按耐不住,咨询和委托了律师后,毅然选择了诉讼离婚,来讨回公道。

案件结果:
1、双方同意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
3、婚内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及孩子所有;
4、女方支付男方5万元人民币。


律师点评
南京离婚律师接受委托人蔡女士的委托,在详细了解婚前、婚后的感情基础,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转折点、爆发点等重要事实之后,庄律师迅速将专业的离婚起诉状立案于栖霞人民法院,由于居住地位于迈皋桥,该案很快被分配到迈皋桥法庭。
在立案次日开始,庄律师一面试图让当事人继续寻找对方的婚外情证据,另一方面庄荣华律师也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众多法律问题,此次沟通仅限于意向性接触,庄律师未将手中相关证据的任何信息透露给对方。
约2个星期不到时间,由于婚外情的辅助证据的侧面影响以及律师的积极跟进,对方同意我方的离婚意见,再次经过多轮沟通,我方利用了证据的优势性,以及良好的诉讼心态,成功将子女抚养权争取到手,另双方唯一一套住房也全部归属于女方及孩子的名下,男方仅获取5万元存款。
在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全面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律师为其两人制作了专业的离婚协议书。
协助双方在民政局成功全面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所有法律手续,后再至迈皋桥法庭撤诉,不仅快速的为当事人成功离婚,还节约了大量的诉讼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浦口区】首次诉讼-成功彻底离婚
成功免除185000元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因家庭纠纷、婚姻存续时间短,矛盾重重,起诉至法院离婚后,因感觉自立解决离婚纠纷,无法准确应对相应法律程序及自己的诉讼请求,故委托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


案件结果:
首次诉讼,被告不同意,最终判决离婚。
成功免除夫妻共同债务18万五千元。


律师点评:
本案,我方提供了众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同时庄荣华律师也抓住了对方攻击和抨击我方道德低下等夫妻矛盾之处,加之在庭审中成功发表辩论意见,剖析了对方不同意离婚仅仅是拖延诉讼,真正目的是为了我方承担起筹办婚礼的债务而已,在诉讼过程中,一方面对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度低下,而且通过庄荣华律师发问,部分债务还存在是男方父亲所借,故法庭最终采纳律师意见,驳回了其债务的认定请求。
最后,我方为了顺利解决离婚纠纷,也书写了原意负担一小部分的经济责任,利于法院判决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4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 9 8 5年生,汉族。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2008年5月相识,2 0 1 1年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于2 0 1 1年7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B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被告为结婚和婚后到马尔代夫度蜜月:共借外债1 8 5 0 0 0元,给被告以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原告应给予被告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5月相识、相恋,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后双方为琐事争吵,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告在庭审结束后,发表的最后意见为:“虽然本人不认可在本次诉讼中需要对被告进行补偿、赔偿以及承担夫妻债务,但在判决解除夫妻关系的基础上,本人愿意支付被告人民币2 5 0 00元,否则承诺无效”。
上述事实有借条、一照片、网聊记录、双方当事人陈述、庭
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 。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为琐事互不相让,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陈述,为结婚和婚后度蜜月共借债1 8 5 0 0 0元,要求原告承担5 0%,但提供的证据缺乏证明力,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自愿补偿被告2 5 0 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兰十日内,原告A一次性支付被告B经济补偿款25000元。 j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 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2年7月4日

有时候,你难免多心。心眼一多,许多小事就跟著过敏,於是別人多看你一眼,你便觉得他对你有敌意;少看你一眼,你又认定他故意对你冷落。多心的人註定活得辛苦,因为太容易被別人的情绪所左右。多心的人总是胡思乱想,结果是困在一团乱麻般的思绪中,动弹不得。有时候,与其多心,不如少根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