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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二审 监护权给谁先得问问孩子

发布日期:2016-11-03    作者:单义律师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监护制度做出多处修改。草案一审稿对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作了规定,为了避免出现监护真空,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在人民法院确定新监护人之前,为了避免原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造成进一步伤害,应当指定临时监护人或者作出其他临时安排。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草案一审稿对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恢复也作了规定,不少人提出,草案规定的几种撤销监护权的情形都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轻易恢复,同时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再恢复,还有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表示,在实践中,如果新监护人已与被监护人已经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只是因为原监护人恢复资格,这种已经建立良好信任的新监护关系即刻停止,与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有冲突。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伍枝勤认为,对“确有悔改”的认定在实践中将难以操作,应谨慎运用。
  伍枝勤表示,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却积极争夺监护利益,甚至拿被监护人当讨价还价的“砝码”的情况。并且,所谓“确有悔改”极难通过证据认定。
  草案二审稿将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制度仅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形。李适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在遗嘱监护方面,草案一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一方的指定为准。为了进一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草案二审稿将此修改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草案二审稿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作了规定,指出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作为成年人的监护,但是现实生活一些残疾人等成年人,是由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照顾,由这些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其他近亲属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


来源: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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