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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继续在原单位上班,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是否应当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发布日期:2016-11-04    作者:杨培秀律师
浅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继续在原单位上班,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是否应当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作者:杨培秀    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
案情:王某于20079到某单位工作,王某于2011111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继续留用王某,原工资待遇不变,直到201458日,王某因年龄太大,体力不支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其自进入单位工作后,单位从来没有为王某缴纳过社会保险,但是单位辩称王某已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要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王某于201467日向南京市溧水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赔偿保险待遇损失36074元,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王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裁决不予受理;王某随后起诉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退休时间为20111112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证据,王某于20146月提起仲裁申请超过了法定的申诉时效。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一、撤销了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二、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6074元。
案件争议焦点:1、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出了诉讼时效;2、单位是否应当赔偿王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20111112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均享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单位、王某均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原相关待遇继续履行,表明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是规定以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王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向单位提供劳动、单位也继续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因此,20111112日至201458日期间,单位、王某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王某实际离开单位的时间是201458日,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应以王某实际离开单位的时间为准,故王某仲裁时效应该从201458日起计算,王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单位未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因此单位应当赔偿王某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单位辩称王某已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要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见,本人认为,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而免除,且单位也没有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给予王某相应的补偿,故对单位的抗辩意见不能采信。
综上可以看出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单位上班,双方应当是劳动关系的继续,而非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者做出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并不能免除单位赔偿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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