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参加社会保险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6-11-05    作者:许仙凤律师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照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2)缴费基数核定。参保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确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3)缴费申报。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月向所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定,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单位代为申报。(4)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参保单位应按月以货币形式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委托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和《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纳手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须跨统筹地区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另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失业期间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缴费年限,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继续计息。重新就业后应继续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分别合并计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