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潍坊某铝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待遇案
发布日期:2016-11-07 作者:李晶律师
【案情简介】何某某2013年4月份进入潍坊某铝业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5月17日7时左右,何某某在潍坊某铝业有限公司车间维修固化火炉枪时,固化炉爆炸,身体多处烧伤。经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玖级。
【代理意见】由于当事人进入公司工作时间较短,没有工作证、工资表、工装、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好在发生事故时有120出车记录。
【案件结果】该案在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我方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93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8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104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6834元都得到支持。
该案案情简单,只是历时较长。当时同时接受四人委托,其中两人不够成伤残等级,还有一人构成七级伤残,由于案情相同,不异议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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