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指南
发布日期:2016-11-08 作者:110网律师
“讨薪难”成为很多劳动者,尤其是建筑领域劳动者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单纯的通过民事途径维权,对欠薪者的打击力度有限,且由于日常实践中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全面地履行举证义务,从而遭受不利后果。
《刑修八》增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意图以刑事惩罚手段规制恶意欠薪行为。下文,在法律层面对该罪名进行探讨,以期为讨薪的劳动者提供指引,同时警醒意图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雇主。
法律规定
《刑法》第276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加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欠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罪名含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罪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个是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本罪作为不作为犯,欠薪者无论基于前两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涉嫌该罪,均应以具有相应作为的条件,即具备支付能力为前提。如果欠薪者在客观上确实无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则无法不构成本罪。
词义解释
何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何为“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何为“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抚养人、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何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支付的。
法律适用
对劳动者来说,如果意图通过控告欠薪者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方式来维护合法权利,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收集、保留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尽可能在入职时即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确实无法订立书面合同,就需要收集其他的事实证据来进行证明,比如工作服、餐卡、门禁卡、员工培训手册、工资发放记录、奖惩记录、商业保险记录等与就职有关的任何外在、显性地材料。
2、及时向社保部门进行投诉。根据该罪的定义,在欠薪者具备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时,只有经社保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对欠薪雇主下达责令支付的处理决定后,如欠薪雇主仍拒不支付,公安机关才有可能介入。所以,向社保等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3、对欠薪者的个人身份、财产线索进行必要的调查。
案例分析
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克金,男,32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沐川县。2011年7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被告人胡克金聘请多名民工施工完工后,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20余名民工工资13万余元,并在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支付后乘机逃匿。被告人胡克金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成都市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劳务工程,之后聘请了多名民工人场施工。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未支付。2011年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克金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携妻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克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抓获经过、被告人胡克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李朝文等21名民工的证言、证人李某、贺某某、廖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克金向民工出具的工资单、劳务承包合同、被告人胡克金与李某签订的工程劳务单价表、被告人胡克金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款借支单、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胡克金做的询问笔录、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双流县城乡建设局及双流县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胡克金拖欠工资的情况说明、20余名民工向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领款收条及工资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囚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民工工资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胡克金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胡克金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使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工资款,亦不影响依法追究胡克金的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克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
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克金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本案是最高法的公报案例。其中,被告人胡克金系劳务承包人,并雇佣多人为其提供劳动。其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20余名民工工资13万余元,并在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支付后乘机逃匿。案情并不复杂,但判决书却遗漏一处关键事实。
胡克金欠薪的原因究竟是恶意欠薪还是确实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本罪的成立,其前提必须是欠薪者有支付能力不支付,进而采取逃匿、隐匿等方式。判决书中载明“6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需要进一步追问,该12万元,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发前是否一直处于拖欠状态还是已经支付到位?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胡克金是否进行过结算?如果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项一直没有支付到位,那么对胡克金支付能力的评估就需要特别谨慎,至少应该在判决文书中进行说明,消除合理怀疑。
如果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确实是基于企业责任的角度,额外承担该12万元的工资款,那么胡克金构成本罪应无争议。而如果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直到案发才补足欠发的该12万元工资款,那么,胡克金的责任必然需要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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