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当事人以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担保的应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李x诉段x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11-12    作者:郭永康律师
【中  码】合同法学·借款合同·借款担保·抵押担保·抵押物 (t040502011)
【关 词】民事 民间借贷 担保 房屋买卖合同 借款人 无力偿还 出借人
 直接取得 房屋所有权 流押 禁止 按民间借贷处理
【学科课程】合同法学
【知 点】借款担保 流押
【教学目标】明确借款担保的概念,掌握借款担保的合法形式。
【裁判机关】xx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一审
【案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九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15124日)
 
【案例信息】
    民间借贷纠纷
       x
       x
 
【争议焦点】
借贷双方未签订借条等书面协议,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而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约定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出借人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种情况下,出借人诉至法院,要求履行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是否应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段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借款本金一百万元。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价款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时,由借款人配合将房屋过户给债权人,从而出借人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类约定属于我国禁止的“流押条款”,因而出借人因借款人到期未还款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法理评析】
民法中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称为“流押条款”。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系禁止流押的,但是在民间借贷中,存在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的情况,当事人之间未签订借款合同等协议,而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借款人将其房屋更名为出借人,在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时,出借人因此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就属于“流押”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由于个人民间借贷中,抵押人处于急需资金的情况,因而会不惜以价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担保数额较小的债权,亦即签订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值通常均高于借贷合同的标的,若按照合同约定由出借人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借款人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失,不符合民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故此类案件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本案中,出借人将钱款借予借款人后,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在借款后并未出具借条等书面的协议,而是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约定借款人配合出借人至房屋登记机关将房屋更名为出借人的期限,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借款人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借贷双方的此种约定属于我国禁止的“流押条款”,故价款到期,借款人未还款,出借人诉至法院,要求履行买卖合同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借款担保的含义及类型。
2.试述民间借贷中法律允许的借款担保形式。
3.我国法律对于“流押”有何规定。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
被告:段x
2015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为保证其到期能实现债权,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以10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位于曲靖市的别墅,被告于201556日前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日,原告向被告汇款94.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别墅转让款100万元,其中转账支付94.5万元,现金支付5.5万元。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被告为购买本案诉争房屋交纳房款183万余元。原告的原诉请为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法庭释明后,原告诉请变更为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
判令由被告段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借款本金100万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宪梅律师
山东潍坊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