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律师成功辩护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6-11-17 作者:肖小勇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武汉黄浦路遭人挑衅、殴打后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杀伤苏某某,苏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
案件处理及结果:
辩护人肖小勇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认真分析了案卷材料,做罪轻辩护方案,辩护要点为: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未成年犯、自首、认罪态度、伤害后积极施救、达成民事和解后取得谅解等。人民法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7条、第67条、第7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
附: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伟等3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浩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李某袭警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