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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风险有多大?有的上了最高法公报留下恶名!

发布日期:2016-11-18    作者:单义律师
律师见证风险有多大?有的上了最高法公报留下恶名!吴杰臻律师   离婚大师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吴杰臻律师
投稿邮箱:18818800446@139.com
 
据《信息时报》2016年11月9日报道,广州某律师见证的遗嘱被判无效,原因是作为代书遗嘱的《遗嘱》上仅有遗嘱人和代书人签名,“其他见证人”张某某律师没有在《遗嘱》上签名,即没有其他见证人的签名,因此,《遗嘱》欠缺法定形式要件,是无效的。律师在见证遗嘱后第二天在《律师见证书》上签名,既不符合“当场”的要求,也不符合“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的要求,因此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见到此消息,我又不禁为敢做律师遗嘱见证的同行们捏把汗——这简直是操着卖白粉的心,赚着卖白粉的钱!
 
这不,上海法治报2014年11月24日报道:某律师见证立遗嘱,未在遗嘱上签名 收费五百被判赔十三万!
 
这还不算惨的,毕竟律师事务所购买了执业保险,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钱倒不是什么问题,没有实名上新闻就好了。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当年做的遗嘱见证被判无效,当事人王某智起诉索赔,最终案件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
 
做了律师,谁不希望自己代理的案件入选《最高法人民公报》?自己作为被告的案件进了公报,那就真的历史有名了。
 
最高法公报案例的裁判观点是:
 
公民在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想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时,通常向律师求助。律师是熟悉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在担任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时,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王某智的父亲王某某委托上诉人某某律师所办理见证事宜,目的是通过熟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使其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某某律师所应当明知王某智的这一签约目的,有义务为王某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某某律师所不能以证据证明其与王某智约定的“代为见证”,只是见证签字者的身份和签字行为的真实性;也不能以证据证明在签约时,该所已向王某智明确告知其仅是对签字见证而非对遗嘱见证,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某某律师所上诉主张其仅为王某智签字行为的真实性提供见证,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因此,遗嘱见证不仅要求律师见证签字行为真实性,还要求见证遗嘱的合法性。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只是见证真实性,而不对合法性及其它内容负责,且要明确告知委托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也持同样的观点。
 
在律师见证缺乏指引的情况下,即合同明确约定只是见证签字真实性,也未必能免除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因为,在上述提到的上海法治报的案例中,法院认为这属于侵权案件,而非合同纠纷。
 
而且,如果律师见证不管合法性的话,似乎也没有多大意义。正如杨晓林律师所说:证处在进行遗嘱公证时,会对遗产的范围、权属、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进行严格审查。但律师见证遗嘱在法律上却是一个空白,并无具体操作规范。在法律效力上,律师见证与普通人的见证也无任何区别。但老百姓既然找到律师,肯定是希望立一个有效的遗嘱,避免将来的纠纷。按道理律师应该要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包括财产的范围、权属等,除非当事人有特殊要求,或作出特别声明。但现实中,律师的调查权限又受到很大限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律师的调查权限又有限;如果当事人隐瞒真相,律师风险又很大。
 
因此,在目前的这种状况下,律师想在遗嘱见证业务上有所作为,还是比较困难。也许,这仍然还是属于公证处的业务,咱们律师就不要凑这个热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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