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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产前没有可使血液含氧量降低的慢性或严重疾病妊娠并发症医院不当使用催产素被认定主要责任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6-11-20    作者:马家强律师
孕妇产前没有可使血液含氧量降低的慢性或严重疾病妊娠并发症医院不当使用催产素被认定主要责任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原标题:仇xxxx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即墨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本病例属于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鉴定,以确认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其参与度的大小进行鉴定。为此我院于2013322日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法医学鉴定。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史等,结合本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并专家会诊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之母因“停经41周,不规腹痛8小时”入住人民医院,经阴道分娩,出生后诊断为新生儿窒息(重度)、颅内出血、缺氧缺血性脑病待诊、新生儿肺炎等。
关于医疗过错
据送检病史中产前检查记载的骨盆外测量、宫高、腹围等各项数据,医方为其选择阴道试产无明显不当。
第一产程时间为6小时30分,期间宫缩中等,胎心在140/次以上,破膜后羊水清,未见产程延长、胎儿缺氧表现记载。
第二产程中(201239710)内诊示宫口开全,S“+2”,产瘤形成3cm)×3cm大小,小卤位于1点,宫缩弱,间隔4分钟,孕妇疲劳,予催产素2.5u5%GS50mL,静滴8D(滴)/分。
催产素是一种常用且强效的加强宫缩药物,临床上对于催产素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首先,使用催产素加强宫缩必须指征明确;使用前须行阴道检查以排除头盆不称或胎位异常等忌症;使用过程中应有专人密切观察产程进展、监测胎心变化等,并记录;对使用的浓度和滴速亦有明确的规定,并需详细记录。如果催产素使用不当,则会造成严重后果。如不必要地、过多地使用催产素加强宫缩,可使子宫收缩过强、过频,影响子宫、胎盘血流灌注,可引起胎儿窒迫;子宫收缩过强、过频,使产程加快,胎头下降较快,而软产道在短期内不能充分扩张和适应,阻力较大,可导致颅内出血和肩难产等。
第二产程未见明显头盆不称、胎位异常等记录,而宫缩较稀疏无力,此时医方应用催产素加强宫缩符合其实际情况。
送检材料中未见医方应用催产素后对药物滴速以及根据宫缩调整催产素滴速的相关记录,未见用药后可反映胎心频率、节律、曲线变化的监护记录,存在不当。
应用催产素20分钟,宫缩30”,间隔3''4'',先露位于“+3”,说明产程进展明显。此时,应可停用催产素而经阴道助产甚至自产分娩,但乙方仍按原方案继续应用催产素30分钟。因不必要的或过多的使用催产素可影响子宫、胎盘血流灌注,引起胎儿窘迫,故认为医方行为存在不当。
医方产程记录显示,应用催产素过程中所记录的胎心率无明显减慢或加快,无宫缩加强。但上述记载无法解释出生后出现严重窒息及较严重缺氧缺血性脑损伤的后果。
医方在出生后紧急给予清理呼吸道分泌物,气管插管吸氧等抢救措施后予以转院治疗,符合当时实际情况。
关于损害后果
新生儿窒息是指婴儿出生不能建立正常的自主呼吸而导致低氧血症、高碳酸血症、代谢性酸中毒及全身多脏器损伤,是引起新生儿死亡和儿童伤残的重要原因之一。可发生于妊娠期,但多数发生于产程开始后。多为胎儿窒息(宫内窘迫)的延续。病因主要有:1)孕妇因素,如慢性或严重疾病,妊娠并发症,吸毒、吸烟等;2)胎盘因素,如前置胎盘,胎盘早剥、老化等;3)胎儿因素,如早产儿或巨大儿,先天性畸形,宫内感染,呼吸道阻塞等;4)脐带因素,因素如脱垂、绕颈、打结、过短或牵拉等;5)分娩因素,如头盆不称,宫缩乏力,高位产钳,抬头吸引,催产药使用不当等。目前我国新生儿窒息诊断多根据Apgar评分。本例新生儿窒息与催产素使用不当的相关性大。
新生儿窒息可出现多脏器受损症状,其中以脑细胞最敏感,可发生缺氧缺血性脑病、颅内出血等。
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HIE)诊断:1)有明确的可导致胎儿宫内窘迫的异常产科病史,以及严重的胎儿宫内窘迫表现(胎心﹤100次/分,持续5分钟以上和/或羊水Ⅲ度污染),或者在分娩过程中有明显窒息史;2)出生时有重度窒息,指Apgar评分≤3分,并延续至5分钟时仍≤5分和/或出生时脐动脉血气≤7.003)出生后不久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并持续至24小时以上,如意识改变、肌张力改变、原始反射异常、病重时可有惊厥、脑干症状和前卤张力增高;4)排除电解质紊乱、颅内出血和产伤等原因引起的抽搐,以及宫内感染、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其他先天性疾病所引起的脑损伤。同时具备以上四条则可确诊,第4条暂不能确定者可拟诊。
就本例而言,出生后无呼吸,Apgar评分1分钟3分(呼吸0,心跳2分,颜色1分,刺激反应0,张力0),5分钟8分(呼吸1分,心跳2分,颜色2分,刺激反应2分,张力1分),口周略青。转院后病史记载仇子昱“反应欠佳,易激惹,头顶部10×6cm血肿,过颅缝,前卤1.0×1.0cm,饱满,面色尚红润,双侧瞳孔等大同圆,对光反射存在,自主呼吸可,口周无发绀,呼吸节律尚可,温度暖,哭声中等,心率120次/min,律整,心音有力,心前区未及明显啰音。四肢肌张力增强,血糖7.3mm0lL。入院后不久出现抽搐,S02不能维持正常予CPAP辅助呼吸,持续抽搐,至入院第3日仍有频繁抽搐,肌张力低下,转为抑制状态,呼吸困难加重”等。本中心阅其出生后6天及10天影像资料示右颞顶头皮软组织肿胀,双侧大脑半球灰白质分解不清,脑实质广泛低密度影,双侧侧脑室后角内可见高密度影,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丘脑区出血。符合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脑水肿、颅内出血的影像学征象。
综上,被鉴定人出生时存在窒息,出生后影像学脑损害的表现明确且较为严重,认为其新生儿窒息(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的诊断可以成立。
因果关系
人民医院在之母分娩过程中催产素使用不当,存在过错。送检材料中未见存在可使血液含氧量降低的慢性或严重疾病。妊娠并发症等记载,亦未见存在诸如前置胎盘,胎盘早剥、老化,脐带脱垂、绕颈、羊水污染等可引起胎儿宫内窒息的自身因素。故认为,医方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生儿窒息(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参与度拟为60%-80%
鉴定意见:市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如催产素使用不当等),与其新生儿窒息(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参与度拟为60%-80%
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目前致残程度为一级。2、被鉴定人目前缺血缺氧性脑病、脑瘫,后期可行康复性治疗。一般康复治疗以10天为一疗程,前5天连续治疗,每天1次;后5天中治疗3天,休息2天。总的疗程视残疾者的具体情况而异。本例被鉴定人为脑瘫,所需康复时间相对较长,建议以1年为限,再视具体情况而定。目前青岛地区康复治疗的市场价格为:电疗40元/次,推拿40元/20分钟/次,针灸35元/次,关节松动训练[小指关节(指关节)、大关节]40元/次,脑瘫肢体综合训练30元/次。3、被鉴定人为两岁儿童,年龄尚小,目前不适宜配置轮椅;又因被鉴定人正在生长发育中,矫正鞋的费用及更换周期难以确定,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宜。4、后续护理费鉴定,本所不予受理。原告方支付鉴定费23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该类案件应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程度等承担举证责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人民医院对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的参与度拟为60%-80%。该鉴定结论系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参照该司法鉴定结论,同时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人民医院承担80%的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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