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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不当造成病人死亡医院应依法按责赔偿(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11-22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诉称,受害人李XX因腹股沟疝气病,于2015年7月15日上午9时40分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进行手术,10时40分手术完毕,11点整开始受害人李XX出现各种不适现象,家属高职主治医生,但医生未采取任何措施。2015年7月16日13时,因受害人病情加重,送到第三方医院就诊,认定属于腹腔出血,系被告做手术时割断了左侧股静脉分支-腹壁浅静脉血管,2015年7月29日受害人李XX经抢救无效去世。现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李兆斋的医疗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06543.49元。
       XX医学会做出了X医鉴字(2015)2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方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法院判决认为受害人李XX在手术前诊断明确,手术适应症也明确,但由于手术操作中并发血管损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失血性休克,被告XX医院在术后并发症的观察、抢救过程中存在欠缺,致使病人李XX术后死亡与第一次手术导致的并发症及失血性休克未得到及时处理,李XX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有直接关系。李XX的术后死亡,经医学专家鉴定,被告县医院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故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为426797.51元(609710.74元X70%)。
       本案件属于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受害人李XX在被告XX医院接受腹股沟疝气手术,手术时割断了左侧股静脉分支-腹壁浅静脉血管,且未能采取有效抢救措施,造成原告腹腔出血死亡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应依法按责任进行赔偿。
       天津律师梁波认为,本案为医疗事故案情,原告李XX等诉被告XX医院医疗事故一案,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应及时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被告作为医疗单位与家属对病情告知、沟通存在着不足。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在天津律师精诚律师事务所梁波律师谨以本案例进行个人观点阐述,希望能够帮助到更多天津医疗事故中也会有很多例如上述类似案件的情况,希望此文章对广大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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