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举债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是否需夫妻共同偿还
201451日王某为结婚,向其朋友李某借款10万元,李某按照王某要求将10万元直接付给了举办婚礼的酒店,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约定一年内偿还。201462日,王某与赵某登记结婚。然而,借款期限已至,王某无力偿还李某的借款。20156月,李某一纸诉状起诉法院,要求王某和赵某夫妻两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
    由于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判决应予归还。该借款虽然发生在王某与赵某登记结婚之前,但李某举证该债务用于二人结婚所用,属于双反共同债务,故法院对李某主张由赵某共同偿还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