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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国家的形成

发布日期:2009-0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西汉初年奉行黄老之治,并建立了大体上以科层制为主的政治体制。这两项基本国策取得了极大成效。尽管偶有游牧民族寇边犯境,汉廷与诸侯王之间亦间起战事,但汉文帝和景帝前后在位的四十年期间总体上可算是中国历史上的繁荣安定时期(即“文景之治”)。但是,随着繁荣景象的出现,新的问题也产生了。

  第一、社会的繁荣安定刺激了人口的迅速增长,巨商大贾和大地主也纷纷涌现。商人阶层操纵市场能力的提升连同人口的大量繁衍增长导致许多农民破产。简而言之,清净无为的黄老治术在与民休养生息、恢复社会元气方面固然很有成效,但面对新的历史形势它就难以适用了。

  第二、一旦封建王侯的势力遭到极大削弱而科层体制稳固地确立下来之后,如何选任政府官吏便成为当务之急。这一问题同样需要一个更加积极有为的政府才能处理。

  第三、虽然黄老治术取得了显著功效,但它并不能为国家的统治提供合法性基础,也不能给汉室政权与社会精英群体之间的合作提供道义性论证。在汉廷度过最初的政治动荡期之后,国家统治的合法性问题就成了汉帝国统治者所亟需解决的一件大事。[1]上述问题的出现以及汉朝统治阶层所采取的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最终导致儒家学说上升为帝国统治的意识形态;而依据对经典(尤其是儒家所传习的经典)的熟稔及掌握水平从知识精英中选拔官吏的做法,也成为选任政府官员的方式。这种选任官吏之法反过来也构成了维续国家-精英之间联盟的机制。

  上述这些与时更化的巨大变动是在汉武帝时期完成的。到汉武帝统治时期,汉朝已经保有了至少半个世纪的繁荣与安定。汉武帝其生也晚,并没有经历秦亡之际的战乱之世,同时,此前汉室政权所已取得的成就也给这位雄心勃勃的新任君主增添了巨大的自信。汉武帝实施了许多新政,使得汉朝的国家政体因而改观。不过,他治国施政之术的核心在于“尚法尊儒”,即同时尊奉儒、法两家的学说。汉武帝所努力缔造的政体,究其实,是在意识形态层面上将儒家学说作为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基础,而在具体实践层面上则将法家学说作为统治权术来运用。

  作为一家流传颇久的思想流派,儒家虽然一直吸引着一些慕道和传诵者,但从全民战争时期下至秦代以及西汉初叶,儒家学说在政治领域的影响总体上讲是比较微弱的。不过,儒家学说最终被统治阶层所借重,原因却显而易见。儒家学说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视为家庭关系的扩展与延伸。该学说为社会现状提供了合理性,但也强调能够关爱民众、并为民众树立道德楷模的仁义之君的重要意义。换句话说,国家在被赋予权力的同时也被规定了使用权力的方式,从而降低了暴政出现的可能性。在春秋-战国之际,事关生死存亡的战争要求人们摆脱道德的束缚,具有很强的工具理性色彩的法家思想迎合了这种要求,而儒家对统治的道德标准的高蹈标举却显得迂阔板滞。法家之所以超越百家,在这一历史时期逐渐占据统治地位,道理即在于此。但是,随着战乱纷争时代的结束,政权的稳定性越来越维系于统治阶层与科层精英,以及科层精英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常规性合作。此时,儒家思想立刻就变成了极具吸引力的、能够为统治阶层及社会精英群体所共同接受的意识形态学说。

  然而,在汉武帝时期被抬升为帝国儒教的儒家学说与春秋-战国时代转型期和全民战争期出现的各类儒家经典有着明显的不同。儒学在被尊奉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时候,已经被汉代最为著名的儒学家董仲舒(约前179-104年在世)进一步典章化了。简要地讲,董仲舒在儒学中所增益润饰的内容包括“天人感应”和“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学说。在董仲舒的学说中,人是自然(和“天”)的组成部分,“天”是有情感的, “天” 能够通过自然气候变化或自然灾害表达自己的情感,并且“天”只将“天命”授予仁义的君主。显而易见,通过将“天命”观念吸收进儒家学说,董仲舒的理论体系比先前的儒家学说能够更好地为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提供解释和说明。此外,原来的儒家学说倾向于将更具互惠平等性质的“五常”伦理(仁、义、礼、智、信)奉为调整和规范各种人际关系的指导原则,而董仲舒所提出的“三纲”礼教强调的则是君主对臣下、父亲对子女、丈夫对妻妾的支配权力。这样一种人与人之间长幼有序、尊卑有等的社会秩序构想使儒家学说更容易引起统治者的共鸣。

  汉武帝甫登帝位就将平素喜好儒学的窦婴和田蚡分别擢用为丞相和太尉。[2]从即位的第二年(前139年)起,汉武帝还诏令各郡和诸侯封国每年向朝廷举荐两名人才,其中一名为学术上有造诣的“文学”,另一名为德行显于乡里的“贤良”。这种由郡、国向朝廷察举文学、贤良的做法逐步演变为国家选用官吏的基本机制。而在公元前135年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策对之后,郡国所察举的文学、贤良就绝大多数都来自于研习儒学的士人了。同时,为了进一步抬升儒学的地位,汉武帝还创设了一套从中央之太学到地方之郡国学一律教习儒学经典并从学生中选拔人才的官学教育体系。儒家知识精英群体与国家统治者之间的联盟从此开始在中国社会中形成。

  在尊崇儒学以缘饰权力、助行统治的同时,作为一名非常积极有为的政治家,汉武帝还采用了法家的许多思想来治理国家。在其在位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汉武帝组织发动了一系列针对匈奴的战争,向西大大地拓展了汉政权统治的疆域。他重新采用了许多秦代的法律,自己亦有所发挥和创制。他解除了诸侯王侯们所享有的全部政治权力,只允许他们以食邑所贡纳之财货来养家奉生。他还强制富有的世家贵族徙居到新的地方以拔除他们的势力根基,同时还翦灭了一些桀骜不驯的地方豪强,使政府的权力得以更深入地渗透到社会生活之中。汉武帝推行了全国通用的货币,将许多经济生产的要害部门特别是冶铁业和盐业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他还在原有的科层机构之上增设了许多新的分支部门以形成科层机构内部相互制约平衡的格局。简而言之,汉武帝所建立的是与秦帝国非常相似的中央集权的科层制国家,两者之间惟一的关键性差异在于,秦帝国将其统治权力建立在纯粹的强制力量的基础之上,而汉武帝统治之下的汉帝国则将其统治的合法性奠定于儒家学说以及国家政权与儒士之间的政治联盟之上。结果,秦帝国在建立十几年之后就迅速崩溃和覆亡了,而汉帝国存续的时间却长久得多。并且,汉武帝统治时期形成的这套政治模式在中国历史上一直绵延到1911年辛亥革命时才寿终正寝。

  综上所述,汉武帝在位期间定型的国家形态是奉儒家学说为合法性基础,同时采用工具主义的法家作为御民之术的、中央集权的科层制国家。在这种新型的政治体制中,皇帝被神圣化为“天子”,而“天命”的解释权则掌握在从知识精英中选任的儒士型科层官僚手中;儒士阶层是整个科层制国家机器的实际控制者,他们的辅助与配合是皇帝行使权威时必须借助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这样一种政治体制为国家的统治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为臣民的生活提供了道德准则,在社会精英层面上维持了一个同质性的文化(公元七世纪之后,科举考试成了中华帝国培育社会精英的基本机制),在国家政权与儒家精英之间建立了一个相互紧密依赖的共存关系,为社会下层群体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向上流动甚至是从政入仕的机会。汉初形成的这一基本政治体制模式在中国持续两千余年之久,直到1911年辛亥革命发生时才基本解体。为了同中国历史上存在过的其它国家形态相区别,在本书中,我将这种国家形态称为“儒法国家”。

  选自《东周战争与儒法国家的诞生》

  注释:[1]帝国政权如何得以永宁稳固、长治久安,或者应该崇奉何家学说作为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早自刘邦即位践祚以来就成为汉朝统治精英们所关心的核心问题。比如,据《史记?郦生陆贾列传》记载,陆贾在与刘邦谈话时常常称引《诗经》和《尚书》中的内容,刘邦怒而骂之曰:“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 陆贾回答道:“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乡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刘邦在听了陆贾的这番回答之后非常惭愧,于是要求陆贾撰写文章进一步阐述他的观点。陆贾为此总共撰写了十二篇文章(合称为《新语》)上奏给刘邦。

  [2]汉武帝最初进行更化改制的努力因受到窦太后的干预而不得不有所停顿。因为窦太后平时甚好道家的黄老之学,而不悦儒术。在她的阻挠之下,汉武帝被迫解除了他刚刚起用的两名儒士赵绾和王臧的官职,赵、王两人被迫自杀。直到公元前135年窦太后去世之后,汉武帝才得以完全掌握朝政并继续推行他的新政。见白寿彝、高敏、安作璋、廖德清、施丁主编,《中国通史》,第4卷(上),1995,第314页。

  赵鼎新·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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