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市陈某某涉嫌诈骗罪 律师辩护获轻刑有期徒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6-11-28 作者:肖小勇律师
一、被告人陈某某是在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退还被害人1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三、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应当属于自首行为。四、被告人具有其他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综上,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法律审判】
法院审理后,采信了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但因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此案之前因为其他案件受过刑事处罚,最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办案总结】此案能取得这么好的效果,是律师及时介入并和被告人家属共同努力的结果,当我们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我们触犯法律的底限时也应该积极应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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