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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标不存在后购房款是否返还

发布日期:2016-12-01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购房指标不存在后购房款的返还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马林是盛世公司的员工。2011年,盛世公司开发旧街道改造项目,分给马林一套住房。孙泽民与马林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孙泽民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马林的购房指标。
  2011年11月18日,孙泽民与盛世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项目房屋腾退补偿协议》及《定向安置房项目回迁安置协议》,确定安置房的具体位置和房屋。
  2011年11月18日,孙泽民通过银行账户向马林汇款70万元。其中35万元为购房首付款,剩余35万元为购房指标转让费,由马林转交给盛世公司。
  截止2012年2月17日,孙泽民共向盛世公司支付购房款1128960元。盛世公司向孙泽民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孙泽民购房款1128960元。
  2015年2月12日盛世公司出具通知,载明为盛世公司2011年计划的就街道改造项目,因政策调整已不能按约定合同履行。公司原定给马林的房屋已不存在。马林在2011年11月18日转让房屋给孙泽民时,收取了孙泽民35万元。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12日期间,盛世公司陆续退还孙泽民购房款共计1128960元。孙泽民多次向马林要求返还指标款35万元,马林都拒绝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马林向孙泽民返还购房指标款35万元及支付利息53130元(以3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2、马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截止庭审之日,马林尚未返还孙泽民购房指标转让款35万元。
  二、法院判决
  被告马林未出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法院审理后判决:
  1、马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孙泽民三十五万元;
  2、驳回孙泽民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孙泽民与马林之间就购房指标达成口头转让协议,马林将旧街道改造项目中的预建房购房指标转让给孙泽民,孙泽民向马林支付35万元购房指标转让款。现因旧街道改造项目已无法履行,预建房亦不存在,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转让协议的最终合同目的亦是孙泽民获得涉案项目中的房产,马林由此获得相应的转让款,现合同最终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公平原则,马林应当返还相应的购房指标转让款。
  针对孙泽民向马林主张购房指标转让款的利息这一诉求,首先,孙泽民主张自2012年2月17日交付完购房款1128960元之日起计算利息损失,这一时间节点仅为最后一笔购房款交付之日,孙泽民并无相关证据证明此时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法履行,亦无相关证据证明此时存在返还购房指标转让款之事由。
  其次,庭审中,孙泽民陈述2013年年初涉案房屋的审批手续不完备,此时孙泽民即意识到预建房可能无法建成;2014年12月份盛世公司告知孙泽民涉案房屋无法建成。对上述内容孙泽民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房屋无法建成系因马林原因导致。
  再次,2015年2月10日,盛世公司开始返还孙泽民购房款,2015年2月12日盛世公司亦出具通知表明:因政策调整导致涉案项目无法按约履行,公司原定给马林的预建房已不存在。此时可以认定预建房确不存在这一事实,但孙泽民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通知内容已告知马林,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马林知晓该事实,且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孙泽民有过向马林主张返还购房指标转让款行为。此外,孙泽民与马林之间关于购房指标转让这一口头协议的合同最终目的无法实现,亦非马林过错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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