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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网签价低于实际成交价,解除合同不违约

发布日期:2016-12-04    作者:龚晓菲律师
房屋网签价低于实际成交价,解除合同不违约
案情
白某诉称,白某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白某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地的房屋一套,成交价格为540万元,其中房款500万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作价40万元,自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后12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后,白某依约给付定金40万元,但吴某一直以各种理由不配合办理网签手续,经白某多次催促,但吴某一直拒绝办理,万般无奈之下,白某向吴某发出解除通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白某认为,吴某多次拒绝网签明显构成违约,要求吴某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
吴某辩称,双方房屋成交价是540万元,但在办理网签时,白某变更房屋网签价格为500万元,该行为系阴阳合同,规避税收,所以吴某不同意按500万元办理网签,吴某一直催促白某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来履行。综上,同意解除合同,但吴某没有违约。
【法院判决】
1、解除白某与吴某就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地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吴某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白某定金四十万元
【律师分析】
白某与吴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本案中,白某、吴某均表示解除合同,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家具、家电、装修装饰及配套设施作价40万元实际为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如以500万元的价格进行网签虽符合合同约定,但确存在规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因此吴某以此为由拒绝进行网签,虽有违双方合同约定,但并无不当,不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吴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其只应返还已收取的定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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