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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遭侵犯,有哪些民事救济途径呢?

发布日期:2016-12-06    作者:许仙凤律师
 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简单的来说就是指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其带来巨大损失的行为。那么商业秘密遭侵犯,有哪些民事救济途径呢?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救济是通过追究民事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体现的。由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有违反合同和侵权行为两种,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返还商业秘密附着物等;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应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1、消除危险。
  这是指法院判决、命令被告消除即将发生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危险,在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中有重要地位。消除披露、使用危险还包括责令侵权人停止雇用权利人单位的职1:或限制其工作岗位等。
  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侵权人应当返还或销毁侵害商业秘密权的一切文件或实物,对于已经散发出去的应当负责追同。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对于因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造成名誉损失的,应当在侵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范围内予以澄清,比如,通过新闻媒介作公开声明。
  4、停止侵害。
  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权的一切行为,不仅包括正在进行中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将要进行、准备进行的侵权行为。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被侵犯商业秘密权尚未丧失秘密性的情况。如果商业秘密已经被广泛传播,责令停止侵权也就失去了意义。
  5、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责令侵权人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最常用到的救济是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在进行损失赔偿时通常要考虑的赔偿范围包括权利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侵权入侵权行为带来的利润。直接损失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人行为、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直接费用,还包括商业秘密权遭到侵害而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通常所说的可得利益的减少。侵权入侵权行为带来的利润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此外,还应适当考虑侵权人凶侵犯商业秘密所获得的竞争优势以及因此而节约的成本。
  支付违约金发生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对商业秘密的相应保密义务,则应承担支付违约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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