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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中的遗嘱继承

发布日期:2016-12-06    作者:邓普云律师
1、遗嘱继承的一般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遗嘱的形式及注意事项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遗嘱见证人的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遗嘱继承的限制性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无效的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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