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游戏,游戏人生
发布日期:2016-12-07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认定玩“危险游戏”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二、基本案情及审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女,1992年9月15日出生,农民工。2012年8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辩称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法庭对张某从轻处罚。
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均在某地务工,二人共同租住于城中村二弄14号102室。2012年8月13日1时许,张某用手机上网时发现一条“用绳子勒脖子会让人产生快感”的信息,决定与张某某尝试一下,并准备了裙带作为勒颈工具。随后,张某与张某某面对面躺在床上,张某将裙带缠系在张某某的颈部,用双手牵拉裙带的两端勒颈。其间,张某某挣扎、呼救。两人的亲友、邻居等人闻声而至,在外敲窗询问,张某答称张某某在说梦话。后张某发现张某某已窒息死亡,遂割腕自杀,未果。当日8时许,张某苏醒后报警求救,经民警询问,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相约做“用绳子勒脖子产生快感”的游戏,张某用裙带勒张某某颈部,且在张某某呼救时依然勒颈,放任张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对勒颈可以致人死亡的常识有所认识,且当被害人被勒颈产生激烈反应,伴有脚踢床板,喊叫救命等行为时,张某更应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鉴于张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积极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以定性不当为由,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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